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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近日,湖北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辅助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发现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三大问题:
“标书之间的硬件信息”相同(即: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电子档)
“电脑机器码”相同(即: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报价文件)
“软件加密锁码”相同(即:使用相同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在不同的电脑上编制商务标电子档)
评标委员会将此类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涉及问题单位的投标予以否决,对存在问题的51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51家被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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