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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首轮报价公开唱标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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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22:0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竞争性谈判 首轮报价公开唱标,有的说可以,有的说违反《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到底哪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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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08:22:01 |只看该作者
并不违规,38条明确的是在谈判过程中 不能泄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等信息,而非谈判之前或谈判结束之后的报价宣读。首次报价是否公开宣读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规定,是否宣读都可以,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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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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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08:52:3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你曲解了这条规定的意义:他是指在谈判的过程中,指谈判小组跟B公司谈判时说A公司价格或技术等任何资格,并没有说不能公开唱标。
当然你说的这个代理公司也挺有意思的,一般我们会在至少第二轮报价完后才统一宣读,第一轮价格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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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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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0:17:25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做。没有要求唱标,你去唱标干嘛呢?最后报价也没要公开,你又去多此一举公开干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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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1:52:38 |只看该作者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5-19 10:17
其实这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做。没有要求唱标,你去唱标干嘛呢?最后报价也没要公开,你又去多此一举公开干 ...

公开透明毕竟是政府采购的原则之一,对于未禁止公布的内容,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当然也可以不公布,至少是不违法的。
不过公开可能更有益处,这些内容保密反而会引起供应商的猜忌,认为有暗箱、有猫腻,既然不影响采购活动为了避免无端的猜忌、质疑,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也没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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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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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5:57:28 |只看该作者
74号令里谈判的程序并没有唱标这个环节,不应该擅自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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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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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7:41:36 |只看该作者
大家有没有感觉,法定的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中怎么可能先抽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再由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再去邀请供应商,再组织谈判。现实中谈判小组专家都是直接进入第四步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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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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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7:45:27 |只看该作者
曲解了竞争性谈判的意思吧,我个人窃认为。
1,首轮报价作为谈判文件中的硬性规定,是必须唱出来的。首轮报价不唱标,有违政府采购原则。
2、第二轮报价在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F2F之间产生,其中,代理机构只能作为一个程序的主导,并不能作为谈判的主角,而且谈判过程中,双方对各个供应商的谈判信息是保密的,谈判结束后方可唱二次报价。
不唱人家直接一张质疑函丢到财政局,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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