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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探讨)黄民锦:“入黑者”必然不能投标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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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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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22:37: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23 22:55 编辑

125号文就是讲只进入黑名单就拒绝,16年8月1日的。当然,所有的处罚都应该有期限,包括进入黑名单,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要有期限。所以,实际上125号文没有任何问题,采购文件的规定也没有问题,因为黑名单+期限是默认并行的。市里的决定也合法。

现在的问题是,当初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要有期限。所以应该是行政诉讼来撤销该不合法的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里的决定判定市里的处理不合法,根本上是没搞清问题的根源所在,省里这个决定才违法,或者说不正确。省里应该拒绝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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