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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z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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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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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40: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6-9 18:0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6:18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 ...

1、如果第二十五条的的前提改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那个释义解释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因为这个条件成了可选项,包含了招标和非招标的,后面的“应当”又是带有强制性的,很显然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了。呵。
2、“比如2000万的单独装修的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真是钻了一个大大的漏洞”。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情形啊。并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3号令)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补充: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亦有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3、如果是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比如15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为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选择进行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呢?这确实是个问题。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操作上可能就不如政府采购非招标程序显得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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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37:1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6:18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 ...

竞争性磋商办法出台时,实施条例还在审查未最终定稿,有关人士解释忘记加上了,我想这个回答也是蛮奇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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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43:05 |只看该作者
对公民和社会主体(招标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果是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可厚非。但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政府出台规定非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限制为本地企业则属于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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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30:07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9 14:57
额,这个贴子就是楼主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疑问啊。第六条规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遵守此条款规定 ...

嗯,同意你。招标投标法,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已经规定了一般的原则,我们就不要通过划分类型来规避这些好的规定了嘛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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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18:04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9 14:57
额,这个贴子就是楼主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疑问啊。第六条规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遵守此条款规定 ...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然认为存在问题,但是,从实际来看确实有其必要性。比如2000万的单独装修的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真是钻了一个大大的漏洞。但是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仍然是存在问题的。建议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时进行修改:一是改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应当。。。二是加入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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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4:57:3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3:08
问题的核心可能还是在于两法对于适用范围上存在的一定冲突,如果把招投标看成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 ...

额,这个贴子就是楼主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疑问啊。第六条规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遵守此条款规定,若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楼主说的这个150万项目,就是指没有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单项合同应达到200万),是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能不能突破这个规定呢?

我的回贴也有问题,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其实只要选择了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上也有明确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很显然,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并不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以,限定投标人为本地企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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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2 为什么不从立法的角度看问题呢,一切都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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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3:08:46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7 17:31
1、俺一再强调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然后再看法律适用的问题,其实也是建立在法律条款的基 ...

       问题的核心可能还是在于两法对于适用范围上存在的一定冲突,如果把招投标看成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那么可以按您的理解即先适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然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只有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那么是否意味着服务、货物的招标采购不适用招投标法?因此,按我个人的理解,政府采购法作为招投标法的特别法更合适一些。
        此外,仅考虑招投标法,限定本地企业同样不可以。招投标法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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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7:31:12 |只看该作者
1、俺一再强调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然后再看法律适用的问题,其实也是建立在法律条款的基础之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此条款既然包含工程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应适用本法。当然,第四条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两者看似冲突,其实并不冲突。
2、《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主要指招标投标环节应遵循的法律程序,而《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主要应规范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没有规范到的,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比如本贴所举例子,150万的项目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仅参考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话,那也可以设定投标人只为本地企业了,作为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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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6:12:03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7 09:14
,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于合情合理的事儿,支持站在法律灵活的层面,反之,我支持法律执行应从严。比 ...

都不适用政府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又怎能依照其规定呢?而政府采购政策与采购法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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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0:21: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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