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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x_f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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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变更,未提供变更核准证明,会被取消投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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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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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5:44:35 |显示全部楼层
(1)澄清、说明的对象是:不明确的;明确的文字或计算错误(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
(2)条件:评委认为需要澄清,例如,投标人又说自己是三级,又说自己是二级资质,但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资质也没有作为打分条件,那么评委就无需要求澄清。反之,投标人是不得主动提出澄清的。
所以,(1)若投标文件始终都是监理公司,没有出现咨询公司,那么评委只能按照监理公司去评审。
(2)业绩中,有的以咨询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有的以监理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但投标文件没有附上行政部门的更名证明,那么也是不能澄清的,投标人为监理公司的,只能计算以监理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的业绩。
(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咨询公司提交公司更名的证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委托评标委员会复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复评没有问题的,以咨询公司名义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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