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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暂估价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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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2:15:2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那么现在存在两个疑虑,第一总承包单位如果具备暂估价包含的相应施工内容的施工能力,那么暂估价部分是否还需要招标?第二 如果暂估价部分需要招标,那么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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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6-23 22:20:11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述问题的我有一个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大家指正。第一:总承包单位具备施工能力的暂估价部分我觉得也必须要招标,原因有二:一是招标的本质是竞争,暂估价部分没有经过竞争;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9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66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除非暂估价这部分须向原中标人人采购,否者影响施工或者工程配套,否者都要需要招标。

关于第二个问题:暂估价招标三个主体:1、建设单位  2、工程总承包单位  3、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2   3招标主体  总承包单位肯定不能投标了。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主体呢?
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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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7-24 11:17:44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6-24 08:37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上海,必须把暂估价的招标实施主体在总承包招标阶段就明确,是否允许总承包单位投标,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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