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哟切客闹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2#
发表于 2017-7-19 08:21:14 |只看该作者
江湖之远 发表于 2017-7-19 08:16
更何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中心还不是监管部门,本身就是公共服务定位的服务机构,其无权作出政府采购 ...

无论哪个部门,这样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好友

176

积分

侠客

11#
发表于 2017-7-19 08:16:1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19 08:06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区分)负责评标组织工作。
第六 ...

更何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中心还不是监管部门,本身就是公共服务定位的服务机构,其无权作出政府采购监管相关决定,规范性文件得制定主体本身就是违法的,应当提请同级法制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0#
发表于 2017-7-19 08:06:39 |只看该作者
江湖之远 发表于 2017-7-18 20:23
看到此条,真不知道那些嚷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台禁止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进场的合理的是咋想的?
第四十五 ...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区分)负责评标组织工作。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禁止入场的是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而非作为委托代理招标时的评标工作组织者的代理机构,否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一项工作的组织者被禁止进入现场。何况采购结果与其后续工作如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是否顺利完成签订合同、协助验收、收取费用等都息息相关,监管部门拍脑袋的决定属于乱作为,有时候还不如不作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0

积分

骑士

9#
发表于 2017-7-18 23:13:05 |只看该作者
标新立异哟,资格审查不由评委评,由采购人审;邀请招标抽签邀请;综合评分法,还是最低价者得价格分的满分,而不是报价最合理的得高分;中标公告期限低至1个工作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好友

176

积分

侠客

8#
发表于 2017-7-18 20:40: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之远 于 2017-7-19 08:17 编辑

内容中引用了、借鉴《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内容,引用行政法规或者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其中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责任 主体方面、各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方面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视为串通情形的借鉴引用方面都是亮点,,是 2004年18号令实施以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的提链总结和深化。

360截图20170718203849487.jpg (86.33 KB, 下载次数: 689)

360截图20170718203849487.jpg

360截图20170718203829170.jpg (65.92 KB, 下载次数: 714)

360截图2017071820382917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7#
发表于 2017-7-18 20:24:51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2017年7月18日 来源:条法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18号令施行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对18号令适时进行完善。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进行修改。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问:本次修订突出了哪些重点?
  答: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问: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87号令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五是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六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一是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二是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四是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
  当然,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问:87号令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
  问:87号令在强化采购活动各方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问:87号令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为贯彻落实好87号令,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媒体,对87号令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训工作。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培训班,对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87号令的内容和要求。三是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



已有 1 人评分金豆 收起 理由
哟切客闹 + 3

总评分: 金豆 + 3   查看全部评分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好友

176

积分

侠客

6#
发表于 2017-7-18 20:23:38 |只看该作者
看到此条,真不知道那些嚷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台禁止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进场的合理的是咋想的?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已有 1 人评分金豆 收起 理由
哟切客闹 + 3

总评分: 金豆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好友

176

积分

侠客

5#
发表于 2017-7-18 20:21:37 |只看该作者
实务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性审查的主体发生变化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6

主题

6

好友

5398

积分

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7-7-18 19:56: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版主赶紧来个对比版的 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好友

176

积分

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17-7-18 17:39:07 |只看该作者
千呼万唤始出来,顶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22 13:39 , Processed in 0.07104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