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4 11:23 编辑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看福建如何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筑〔2009〕35号)将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综合评价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信用综合评价由起评分、业绩、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成果质量等5个部分组成。
起评分为60分:由系统自动评价。 业绩(满分60分):作为加分项,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季度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作为具体的业绩,按照给定的公式进行计算。 奖励信息(满分20分):作为加分项,将受到国务院、省级以及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作为加分依据。 不良信息:作为扣分项,规定了7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形。 成果质量:作为扣分项目,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作为成果物,规定了5种扣分情形。
小编赞成各级政府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不过,有一个现象值得高度警惕:政府官员在忙着给市场主体做信用评价。小编对此表示深感忧虑!这么微观,这么具体的事情,为何不交给市场主体去做呢?全球最著名的几家信用评级机构,都不是政府机关啊。
小编注意到,成果质量有一条扣分标准(见下表):“5.2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每条扣2分”,这一条值得警惕,假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形,那此规定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事实上,各地主管部门有关招标采购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情形普遍存在啊。另外,从评价指标内容来看,主要还是从政府角度出发来进行设置的,考量的因素并不全面,比如针对某一个具体的项目,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表现,评委如何评价,招标人如何评价,投标人又如何评价?保证设置的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衡量性,是保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平、公正评价的必要提交,而不是只站在政府的角度片面进行评价,这样评价出来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也很难达达到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目的,更谈不到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啊!
作为被评价对象的招标代理机构,我想你对上述评价内容和标准一定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非常欢迎你到e招标学苑来吐槽!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招标采购领域最显著的趋势就是将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被全面取消后,良好的信用就成为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市场经济是一个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招标代理机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用,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正所谓:“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
不过,小编注意到,各地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信用评价还处在一种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状态,有关信用评价的结果还不能跨地域互认共享,从而导致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就显得极为关键,关系到能否为招标代理机构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关系到整个招标代理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
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建立起来后,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如何保证?小编认为,可以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评价信息库,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共享。
2015年,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公室正式批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同意在会员范围内开展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制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和《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进行了两批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并在中国招投标协会网站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告。此举,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可在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小编不禁要问,各地政府部门为何还要各行其道,另设一套标准,这是在刷存在感吗?还是为了响应“放管服”改革的号召,表现政绩?如此,让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是好呢?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点击查看大图) —END—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