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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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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6 06:5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6 08:46 编辑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

2017-08-15    财政部    道PPP
财金函〔2017〕85号

李建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有效改善民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展的多赢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凝聚共识、制度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为PPP项目落地创造条件的同时,为规范PPP发展,保障政府履约能力,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近年来我们制定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对财政风险加强管理。10%的红线,是在参考借鉴国际通行标准(6-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实际需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确定的“上限”。且10%“上限”控制的仅是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并不包括政府从其他基金预算或以土地、无形资产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励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2016年以来,我们继续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引导,制定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并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PPP项目。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风险”主基调,为推进PPP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已将修订完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列入我部2017年PPP重点工作。2017年上半年,我们已启动前期专家论证工作,并拟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实践情况加快修订完善。您提出的采用全口径财政预算及因地制宜保留一定弹性空间等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7日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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