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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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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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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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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9:45:1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09:40
您说的这是18号令中的内容吧,现在讨论的不是87号令么,87号令对这些内容全部调整了,如果按照18号令,还 ...

18号令的内容并不是就过去不管了,提出来是说这是一个指导性的方向做参考,即保证金算是资格的内容。虽然87号令并没有明确再认定,但没有否定啊。谁说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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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07:3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45
18号令的内容并不是就过去不管了,提出来是说这是一个指导性的方向做参考,即保证金算是资格的内容。虽然 ...

18号令 10月1号废止,废止后即无效。87号令对此是有规定的  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依法”,这里的依法也就是这条的上位法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据此采购人可以审查的是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保证金不属于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定确定,不过现实里作为资格条件的很少很少,如果您真的想由采购人或代理审查,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即可,无需这么费力思考。
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参加项目的资格,那么资格是什么,当然得事先明确,也就是法定的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这些也都必须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载明,如没有将保证金列为特定资格条件,实际上只能在符合性审查时由评委会审查是否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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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09: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07
18号令 10月1号废止,废止后即无效。87号令对此是有规定的  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依法”,这里的依法 ...

这件事不算什么,不争了。。。。不是咱们的主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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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11:1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36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无违法声明,有,所以资格是有效的。但是没盖章,按说应该是专家在符合性里审查的 ...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得在招标文件里明确审查标准和事项,你混在一起确实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得明确区分。评委会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是评审的一部分,是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供应商的要求,这一点我想不难理解吧。同样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进行,资格条件是哪些,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87号令中也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你按87号令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自然不会有你说的那种问题。即使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出现了这种问题也不是实质性影响采购程序和结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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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11:58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4:43
资格审查既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且在评标之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 ...

审查表要不要评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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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12:0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09
这件事不算什么,不争了。。。。不是咱们的主要分歧

这个确实没有什么争议,资格审查不按规定好的资格条件(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交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还能审查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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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13: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1 10:15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11
审查表要不要评委签字?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评委会成员签什么字呢,资格审查也不是评标工作内容,评委会只负责评标工作,谁是主体谁签字。同理评标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内容,评委会填写评审出台,评多少分、推荐的候选人排序需要采购人签字么(定标意见除外,定标的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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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22: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1 10:24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11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得在招标文件里明确审查标准和事项,你混在一起确实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得明确 ...

我的意思是同样一张纸,代理和专家要看两遍,这个问题必然出现。所以没有必要。
我采购文件规定有证明是满足资格,规定有公章签字是符合条件。这个跟看两遍不矛盾。怎么是不会出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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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29:3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36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无违法声明,有,所以资格是有效的。但是没盖章,按说应该是专家在符合性里审查的 ...

既然是审查,当然也包括审查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比如您的举例,有无违法证明且该证明是有效的(即有盖章),才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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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29: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1 10: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22
我的意思是同样一张纸,代理和专家要看两遍,这个问题必然出现。所以没有必要。
我采购文件规定有证明是 ...

你规定好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就不会出现两编的情况,而且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资格审查已经不符合要求,即便符合性审查还有同样的内容,也审查不到这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了,因为在资格审查时已经拜拜,比如资格审查中的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这些本就无需投标人签字盖章(说句实话,个人一直认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这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还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意义何在呢),即使有要求签字盖章,这本就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前提是你的资格审查标准写的很明确。如果不符合直接就再见了。这些都是具体的细节工作,完全可以避免。又比如无违法声明函,这些是需要盖章获签字的,如果没有按要求盖章签字,理应在资格审查环节就无效了。如果你的资格审查标准是提供声明函,也应该是有合格标准包括签章问题。否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又怎么证明呢(不签章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当然您如果非要分成两个部分,要求资格审查提供声明函(不论是否签章、内容如何)即可,然后符合性审查时再规定对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签章、内容如何进行审查,那只能说,麻烦是自己找的,一次结束的工作非要拖成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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