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这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改进,增强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这样的修改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是及时补上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
无独有偶,此前早些时候,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27日至8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实教训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仅涉及到资格预审信息、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违法行为信息,没有涵盖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特别是决定中标的评标信息、决定项目情况的合同信息和决定项目质量的关键信息——履约验收信息没有规定要公开。目前信息公开仅涉及到的资格预审信息、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违法行为信息,也没有强制性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具体内容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所涉及),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中标人资格资质情况和决定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强制性公开。信息公开不足正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的根本原因。
合同履约验收信息不公开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首要教训
决定项目质量,严把质量关的履约验收信息无疑是必须要公开的——这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首要教训,必须要吸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指出:采购环节内外串通。在工程线缆采购招投标中,奥凯公司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送礼行贿。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施工单位的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打招呼”,为“问题电缆”中标提供方便。个别干部职工收受钱物,与奥凯公司串通,违规默许其自行抽取样品、送检样品、领取检验报告,导致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
行贿受贿必然伴随暗箱操作,行贿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存在暗箱,行贿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能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的暗箱操作就为串通大开方便之门,而串通正是信息不公开的结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行贿受贿的腐败,需要阳光下操作,杜绝暗箱操作,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来解决。
二、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剑指合同履约验收暗箱操作
由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合同履约验收制度,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目前是黑暗一片,何时验收、如何验收、谁参加验收,验收程序,验收数据,验收结果都不公开。
此次修改招标投标法,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就是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要求合同双方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公开履约验收的信息,及时补上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关键的短板,使长期处于黑暗状态下的合同履约验收公布于天下。
三、招标投标需要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
现有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仍然不足,补上信息公开的短板,还需要:
1、招标文件完全免费公开
目前的招标公告公开的信息极为有限,项目的信息不完整,而完整的信息却在招标文件中。目前的做法中,取得招标文件需要许多前置强制性条件:强制性注册或者提供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原件、甚至法定代表人亲自现身;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不菲,有的甚至高达数千元;强制购买某些软件。这些都为招标信息公开设置了障碍。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本质是招标人的“广告”,应属于招标人必须提供的信息,而不是需要投标人付费购买的信息。电子化招标投标下,招标文件的印制费用为零,依据相关法规规章以招标文件印制费来收费已经违法。因此,招标文件应完全免费公开,任何人均随时可以获取。
2、开标现场公开
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认为只有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的人员才能参加开标会,其他人不能参加。有些开标现场明确禁止其他人进入,搞封闭开标,秘密开标。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故意曲解(不是误解),法律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的人员可以参加开标会,并不是禁止其他人参加。开标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事件,开标现场信息是招标投标过程的重要信息,投标人或者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开标现场公开和开标信息公开无疑是必须的。
3、评标报告内容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含:评标日期和地点;参加的投标人的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无效原因等;评标结果和中标人排序和理由。
囿于对评标过程保密的误解,评标报告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公开。有人认为,居于评标过程保密的需要,评标报告不能公开,笔者认为,这是对评标过程保密的误解。评标过程保密要求评标现场不能公开,评标专家的评标不能被第三方干预,专家评标过程形成的资料不能公开。但不是指在评标结束后,已经形成评标结果的评标报告不能公开,在保密评标情况下形成的评标报告公开与评标过程需要保密并不矛盾。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已经固定,公开评标报告不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公开更不会干预评标。相反,评标报告的公开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监督的需要,是发现评标错误的好机会,通过公开评标报告,投标人有机会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评标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审慎评标。
4、合同公开
建设工程招标的合同目前未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普通存在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就是施工合同不公开的恶果的,这也是导致工程施工履约中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此次修改招标投标法,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增加本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发挥监督的作用的前提是合同本身要公开,社会公众才能知道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中标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因此,需要单独增加一条关于合同必须公开的规定。具体条文可以是: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指定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履约验收公开
招标人或者使用人在验收前要发布验收公告,验收公告中公开验收方案、验收程序、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过程公开,公开让社会力量参与验收,不限制验收人员以外的人到现场参与验收或者监督。验收数据公开,在招标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及时公开验收中的数据、检测报告等。验收结果公开,在招标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及时公开验收结果。
6、违约责任公开
出现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的,其违约的信息应公开,此信息公开可以与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信息一起公开,如果不涉及到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则应当单独公开。公开的内容包含项目情况,合同内容,违约情况和处理结果。
7、诚信信用信息公开
招标投标当事人(含招标投标人、代理机构)的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应当主动公开。
此外,针对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也需要公开,如记分、等级信息等。
8、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都没有规定需要公开,但这是对投标人极为重要的信息,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都会影响到对投标人的投标,也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招标项目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信息也是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的信息,是社会公众对招标项目监督的所需要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
9、扩大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需要明确其具体公示的内容,包含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资质信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的响应方案(如施工方案、服务方案等)、商务响应信息、业绩信息、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信息等。
如:《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10、扩大评标委员会公告信息
只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还不够,需要公开其所属专业、所在工作单位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监督评标专家是否需要回避,是否专业不对口,是否滥竽充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