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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为什么删除了对供应商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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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23:41:5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18号令的法律责任里,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都有相应的罚则,但是87号令却删除了后两项。
尤其是对于不与采购人签约的供应商,18号令明确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1-3年不得参与政采活动。但是为什么87号令删掉了。。。。
那怎么处罚呢?为什么要删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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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6:11:35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11-10 13:24
因为已经有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条例办。

关键是不退保证金这个,条例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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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1-10 16:21:30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11-10 16:13
这种事我觉得不在法规中规定很好,招标文件约定吧。

18号令明确规定了,本来没什么,就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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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1-13 18:07: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17-11-13 14:51
18号令和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的处理本来就矛盾着呢!
这次18号令修订,进行了纠正。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

哪儿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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