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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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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疑似明显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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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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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1:01:26 |只看该作者
代理、采购人和财政监督部门该承担的职责不承担,不较真。本身不需要、也不能承担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却要越权承担职责,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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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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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1:27: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1 09:09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1-20 20:32
如果都认声明函,结果公示,第一名被投诉存在虚假声明,怎么办?重新评审一次?还是直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 ...

照您这么说声明函没用了啊,那所有的文件资料都可能是假的,怎么办?这个逻辑更不对啊。
三年无违法也是自声明,也要查证?怎么查?就是因为没法查证才规定要自己声明的,按你的说法是个悖论了。

招标采购就是认投标文件,任何外部证据都不能佐证。 这就是招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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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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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1:33: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0 21:35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1-20 20:33
基于错误的认定依据,而导致的不正确的评标结论,如何收场?

根本就不应该有认定这件事,何来基于,何来依据。。。

法律对这个证伪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支持性规定,很明白的事啊。。奇怪你们的结论从哪里来的???就是个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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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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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09:30: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讨论,财政部新出的指导案例第8号可以借鉴。因为人家有版权要求,所以不转帖了,自己学习。

主旨就是评审时不能用外在资料证伪投标人的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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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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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0:29: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做法是采购文件里面直接规定了范围,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里的才算,附上网上的截图。如果以声明函为准的话,报告里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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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1:38:44 |只看该作者
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钻空子的普遍存在犯罪成本低的侥幸心理,而评标阶段无法裁定,评完就一个公告了事,没人管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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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3:21:54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1-20 20:33
基于错误的认定依据,而导致的不正确的评标结论,如何收场?

赞同,如果评审时确实发现了明显的虚假声明情况,如财务状况报告中内容明显与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同时,不能放任不管。不仅对项目不负责、对代理机构不负责也是对专家自己不负责。真因此导致的结果承担最多的还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明显的虚假声明情况也因根据87号令、2012 69号文件告知专家,监管部门,纠正监督专家的错误评审情况。
尤其是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无效情形包括弄虚作假等时,则应更加慎重的对待发现的可能弄虚作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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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3:28:19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7-11-17 19:53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 ...

有点矫枉过正了,个人理解这句话是指这个文件之所以这么划分是来源于统计部门的数据。
而实践中统计往往不是即时的,有一定周期的,比如按照统计部门之前的统计可能是小微企业,而夸周期后比如投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如载明的人数已经随着企业发展达到了该文件规定的中等企业规模时,难道不以投标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尤其是投标人的自述甚至直接的证明材料,如工资社保清单),而以一定周期前的固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事务是不断动态发展的,不能一成不变的看待这个问题。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纠纷和投诉。
况且投标文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一般很少会涉及到要求投标人提供什么时间段的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主要还是声明函和其他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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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9:08:15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这句话是指这个文件之所以这么划分是来源于统计部门的数据”,法条这么明确的规定,还能被你弯曲解释成这样,如果法条是以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可能你会说不权威i,应以统计部门为准。秀才碰到兵,有理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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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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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9:49:30 |只看该作者
指导案例8号  案例要点
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一般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投标产品制造商说明及检测报告等评判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具体评判时,如仅有投诉人单方异议,不应直接否认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财政部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获取了投标产品制造商书面说明或有关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不真实,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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