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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疑似明显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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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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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0:40:31 |显示全部楼层
(1)招标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不属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范畴,所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2)认定及价格扣除的依据,主要是招标文件的规定,涉及到:声明函,认定表(政府部门盖章),价格清单(声明哪些是自己或其他小微企业提供的,因为这一部分才能价格折扣)。有的规定,无认定表,由评委根据财务报表进行认定。
(3)若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有价格清单进行价格折扣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是小微企业,都不予考虑价格折扣;反之,若已满足招标文件的小微企业的要求,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澄清
(4)评委认为达不到小微企业标准而又自称是小微企业的,不能认定为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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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沙发
发表于 2017-12-28 11:01:11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涉及到造假的认定以及如何评审。
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系统地阐述了评标的十大原则,第一是公平公正,第二是依法,第三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为什么这样的顺序,因为公平公正也是两法的原则,法律不可能非常的细化……回到上面的问题,就比较明确了
(1)区分失误、疑似造假与造假:造假有主观故意,认定造假要慎重。例如业绩汇总表,某项业绩写成2000万元,而所附合同为200万元,这样就不能直接认定为造假,可以要求其澄清。如果小微企业的认定表的盖章是私刻的,那么就是造假。即使为要求提供,也应上报予以处罚。
(2)若不对造假进行处理,那么就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相关的规定。但造假的认定要非常慎重。
(3)资格造假的。一般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发现仍有问题,可以提出。符合性造假、技术和商务造假的,由于评标委员会处理。
(4)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的,但小微企业资格有达不到的,若只交了一半的投标保证金,则无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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