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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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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强势进入评审现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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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3:31: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1-21 13:33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7 22:31
评标现场组织人员这个词很关键,没有前缀-代理机构。所以如果采购人说我也是组织人员呢,没毛病啊。

采购人自行招标自己即组织者,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即组织者,这点无需钻牛角尖。当你委托代理机构时,除了作为评标组织者的代理机构人员以及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其余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这时采购人除评审的代表外,其他人员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评审有关人员,自然属于禁止入内的这部分。
代理机构为何没有底气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难不成采购人让你违法违规你也毫无保留的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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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7:23: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2-20 17:2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1 13:31
采购人自行招标自己即组织者,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即组织者,这点无需钻牛角尖。当你委托代理机构时 ...


这只是你的解释而已 不明确的条文 解释权在上级 或者见诸处罚公告 但是我至今没看到过一个处罚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 用自己的解释难以说服采购人 反而造成被动
说到违法行为 如果明文规定 我自然不会照办 但是如果没有明文规定 只能照办 这里 所谓的违法违规不是你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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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7:31: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现在采购人还有监督人员呢 还要在各种表上签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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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9:30:59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0 17:31
现在采购人还有监督人员呢 还要在各种表上签字呢

没有要监督人签字的规定。
如果监督人签字是不是就表明他们在评标现场了。这不是违规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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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2:17: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2-20 22:39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12-20 19:30
没有要监督人签字的规定。
如果监督人签字是不是就表明他们在评标现场了。这不是违规吗。

我们的采购人就是这么要求的。。因为之前69文明确写着有监督人员,现在也没有文件明确说取消。

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这句话是明文。现在没有任何新文件说取消他的效力。一楼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写着禁止纪检检查人员进入。所以我并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我。反倒是采购人的证据很充足,就是上面那句明文。这个逻辑很清楚了。
我尝试沟通,结果就是这个逻辑过程,我只能认输。所谓的(工作人员就是指代理机构)的解读也是单方臆断的,没有明确的明文有效。


另外我再请教你一个问题,87令63条投标无效里有一个,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实践中如何实现?
设想情景,这个附加条件肯定是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因为采购人能够接受的条件都写好了,就是招标文件,只要不符按说都应该是不能接受的,那么为什么还这么写?应该写投标文件含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条件的 或者说含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才对啊。专家当场就能判定。标准很明确。

这样写也就是说可以存在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那么能否接受怎么判断?当然是需要采购人现场表态啊。

如果你不同意我的上述场景描述,请你提出一个合适的符合此款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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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34:3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0 22:17
我们的采购人就是这么要求的。。因为之前69文明确写着有监督人员,现在也没有文件明确说取消。

采购人 ...

87号令是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69号文件),69号文件虽未取消,但其规定如与上位法规定冲突时以上位法规定。因此当87号令明确规定了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评审组织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采购人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为准判断)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69号文件中关于可安排纪委人员(既不是采购人代表、也不是评审组织者,更不是与评审工作有关人员)进入现场的规定与之不符,应当以87号令规定为准。同理还有依法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69号文件中包括资格性审查错误,对于现在来说严重滞后。由于资格审查在招标方式中已明确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不属于评审工作之一。因此87号令中也不在作为可以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的情形。对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是否可以重新评审应当以87号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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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9:20:0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1 08:34
87号令是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69号文件),69号文件虽未取消,但其规定如 ...

老哥您给解释一下63条那个问题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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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0:05:00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1 09:20
老哥您给解释一下63条那个问题呗。。

您怎么理解的。
在如果有不能接受的条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这属于废标条款),而且应该着重标注。
采购人现场说的作为评标依据而且是废标依据那就太随意了,您那边不会是这样评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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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0:28: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12-21 10:05
您怎么理解的。
在如果有不能接受的条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这属于废标条款),而且应该着重标注 ...

你说的那个是实质性要求 跟这句话不是一个意思 如果按你的理解 根本不需要写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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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0:32:36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1 10:28
你说的那个是实质性要求 跟这句话不是一个意思 如果按你的理解 根本不需要写这句话

怎么理解也不能是采购人代表现场说是不是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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