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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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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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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 12:02:3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1-3 12:05 编辑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这句话如何理解。

既然出公告有结果了,必然是当初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了。

还是说,扣除了被质疑的有问题的中标人,剩下的还符合法定数量呢?

或者说,这句话是针对单一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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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3 15:38: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1-3 13:42
这条的前提是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认定无效可能有多种情况,1、有的可能只是原排序发生变化,比如评委 ...

你的意思是第二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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