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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七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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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6:1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七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采购项目单纯为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属性很好确定,也不会有争议。
货物和服务或者工程混合的,项目属性如何确定呢?

比如:大楼的电梯需要更换为新的,该项目既有电梯本身的货物属性,也有拆除旧电梯,安装新电梯的工程属性,项目属性应是什么呢?
按原来的思路,看货物或者工程哪个预算金额占的比重大,就是什么属性。87号令实施后,是不是确定为货物或者工程都可以呢?采购人认为哪种属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就定哪种属性。能这么理解吗?

再比如,包含服务器、电脑设备以及软件开发的一个综合性平台项目,项目属性定为什么类型合适呢?采购人随便定哪个类型都是可以的吗?

谢谢!!!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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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0:19:21 |只看该作者
87号令中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
一是以往的以往的习惯或监管部门要求,比如,在北京电梯,锅炉等,货物带安装要一起招标,不能分开招,所以一般是一起招标,评标办法中即货物评审也评审安装施工。
二是考虑实际对项目实施的影响和比重,例如软硬件合并采购时,如果货物占比多而且重要,那按照货物招标,如果是软件开发占比多或对项目的影响大,那么按照服务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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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0:46: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3-28 10:49 编辑

1、如果按照87号令该条的理解,那么像您举例的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是核心,设备虽然占比过大,但是仍可以按服务来招标。
2、个人认为还是按资金占比来确定更稳妥一些,当占比接近时,在考虑有利于项目的实施。
3、题外话,该条的设置应该是从注重项目结果出发,是为了还权采购人。但是,如此一来,那么规定货物与服务不同的打分权重还有何意义?极端来讲,任何货物我附加一些服务不都可以变为服务项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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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28:3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0:46
1、如果按照87号令该条的理解,那么像您举例的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是核心,设备虽然占比过大,但是仍可以 ...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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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30:2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0:46
1、如果按照87号令该条的理解,那么像您举例的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是核心,设备虽然占比过大,但是仍可以 ...

所以诚实信用始终是招投标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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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30:37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3-28 10:19
87号令中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
一是以往的以往的习惯或监管部门要求,比如, ...

谢谢

占比的说法,是原来没有规定的时候,大家在实践中想出来的做法。
现在87号令出来了,是不是模糊了这个概念?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属性呢?不然为什么直接把占比的说法,写到办法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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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4:00:09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3-28 11:28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只要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那么不存在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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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4:01:5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3-28 11:30
所以诚实信用始终是招投标追求的。

只是市场主体并非天生就能做到诚实信用,没有监督与制约,诚实信用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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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5:31:3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4:01
只是市场主体并非天生就能做到诚实信用,没有监督与制约,诚实信用就是一句空话。

没有制度保障,监督,制约也只能输喊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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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9:17: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3-29 19:18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8-3-28 11:28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最重要的是:是否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谁来确定,谁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个人认为:最终的认定还是财政监督部门,这是他们的职责。当然首先是采购人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提出方案,但不是采购人想选什么都可以,财政监督部门具有监督权,如果采购人选择的方式以及选择该方式的理由不能很好解释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则完全可以否决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方式。
因此认为有了该法条,采购人就觉得选什么都可以是完全错误的理解。选择是权力,但要遵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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