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财政部公布了7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其中竟然有3条(第538、535、534条)都和一个机构有关,那就是大连理工,问题的核心是采购人的权限到底有多大?能不能给供应商设门槛、能不能处罚供应商。
首先是“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本项目中有企业投诉招标文件不公,招标文件关于生产厂商获得CMMI4级认证时间不少于三年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CMMI4级认证,记者已经多次在招标文件中见到,很多项目都用这种认证限制供应商,这当然是违规的,财政部认定招标文件将获得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此外,财政部还发现,作为采购人的大连理工竟然给供应商设定了一条门槛,本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潜在供应商须在大连理工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办理注册入库时须提供纳税证明等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项目被勒令废标。
在另外两个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全景智慧教室项目”和 “大连理工大学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中,作为采购人的大连理工对两个项目的四家供应商进行了处罚,禁止他们参与大连理工的项目。
财政部认定,其中有两家供应商“超星尔雅、莱博锐通”确实存在恶意串标的行为。
确实串标也不能处罚吗?能,但是作为采购人没有这个权限,财政部认为,大连理工作为采购人无权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项目编号:DUTASZ-2017032)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2: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当事人3:大连铭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洲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40号楼1单元301(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生产厂商获得CMMI4级认证时间不少于三年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2.个别评审专家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独立评审,部分评委涉嫌泄露评审细节。3.铭洲公司和东软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将获得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委存在泄露评审细节的情形。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查,未发现东软公司和铭洲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潜在供应商须在大连理工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办理注册入库时须提供纳税证明等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得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违反了18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举报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大连理工废标。
2018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HZ--201617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3:迈斯特东方(大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斯特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8号10层7号
当事人4:大连维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维恩)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95号15层2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投标文件封皮混装,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大连维恩提交的其中一本投标文件(副本)与迈斯特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封皮内容一致。经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关于本案中大连理工对迈斯特公司、大连维恩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问题,大连理工作为采购人无权对供应商做出行政处罚,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大连理工对迈斯特公司、大连维恩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行为,责令大连理工限期改正,对已发布的公告进行清理。
2018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全景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DUTASC--201623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尔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1
当事人3:北京莱博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博锐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4街3号楼4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超星尔雅与莱博锐通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教室基础装修”的规格表述有相同文字错误,且20个项目规格表述相同,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超星尔雅和莱博锐通响应文件存在分项报价表中多个品目规格表述一致,技术偏离表中多处错误一致、主观内容应答一致的情形。同时,超星尔雅和莱博锐通在调证期间也未就分项报价表多个品目表述一致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此外,关于本案中大连理工对超星尔雅、莱博锐通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问题,大连理工作为采购人无权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针对大连理工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行为,责令大连理工限期改正,对已发布的公告进行清理。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