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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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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楼主
发表于 2018-5-3 19:12:13 |显示全部楼层
psylily 发表于 2018-4-25 17:20
我查了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均未对合同晚于规定时间签订做如何处罚有规定。特来请教高手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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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5-3 19:14:1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3 19:17 编辑

第31天就可以适用第六款处罚了。。
或者你说,后来不是签了吗?
那是后来的事,第31天不能预见第60天的事。所以不能用第60天的结果来证明第31天的处罚行为不正确。

所以你的问题有瑕疵,不是说要规定对于迟签有什么处罚,而是对于超过30天不签有处罚。否则我等10年也是迟签而不是不签,这就没边了,不可能规定成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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