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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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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供应商质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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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4:59:4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10 13:33
其实是两件事,
错误评审可以举报,可以查证,
但是质疑自己必须驳回,因为不满足要件。

针对本案例,“质疑自己”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其质疑的是评委会未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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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44:59 |只看该作者

质疑自己行吗?不行。因为没有受损事实。

如果质疑他人,假如a没中标,b中标,c出来质疑a有问题的话,看上去好像也是没有c的受损事实啊。

这种情况下,a如果有问题被判出局,一种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但是c没中标,这种应该不是权益受损。二是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仍然没中标,也不是权益受损。三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c有可能中标。这就是受损事实了,即错误的评审(保留a)会对c的权益产生实际损害。当然,不存在第四种即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还能中标。

那么再看质疑自己的情况,c如果被判出局后,根本不存在c中标的可能,排名的改变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错误的评审(保留c)不导致c的权益受损事实。

老的质疑投诉办法里存在漏洞,没有界定什么是权益受损。还好,新的94号令里明确把c有没有中标这种情况单提出来,即是否改变采购结果,作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这也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和效率。

但是仍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质疑自己。

即便是第16条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仍然不能涵盖自己质疑自己的结果,即包含自己为3家,质疑成立可能导致合格数不足的,理论上应当重新开展采购。这一条应该还是默认质疑他人的。

或者你硬要这么理解,即如果自己出局,虽然本次没有中标可能,但是不足三家应该重新采购,再次采购时存在中标可能,即存在权益受损。

其实这个理解错误,受损事实只针对本次采购,未来的权益受损不考虑。如果对今后的参与活动产生影响,算是未来预期。
因为未来参与采购不是一定中标,这个权益受损不是100%存在的。

所谓的权益受损必定是已经发生的,100%存在的。abc的例子就是当期存在。

事实两个字就是已经发生并且存在的意思。杀一只鸡只能赔偿鸡的价值,不能连带鸡生蛋蛋生鸡,那就没完了。

这里我们不讨论公平公正和评审错误及纠正,举报评审错误是可以的。

我们只讨论质疑的处置,即不满足要件,质疑应驳回。前面很多都是在讨论案子的处理方法,有点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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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33:4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2:48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 ...

其实是两件事,
错误评审可以举报,可以查证,
但是质疑自己必须驳回,因为不满足要件。

本帖讨论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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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30:08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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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29:4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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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28:2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0 10:13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 ...

权益受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预期。如果他人因为评审错误上位,自然影响到我这次的中标机会,我自然是权益受损。这是一个100%事件。
但是否影响未来的预期权益,并不是一定的事情,我还可能不再参加投标呢?我还可能得分最低呢?权益受损不是100%事件。
不仅采购法,任何侵权法里都不可能赔偿预期损失。就像你杀了我一只鸡只赔偿鸡的价值,你不能说我还用来下蛋呢,鸡生蛋蛋生鸡,我的权益是无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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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2:48:4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0 10:13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 ...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总不能这种受益我不满意,通过质疑寻求重新采购(另一种受益)。因此,不应受理。但是,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属实,那么无疑这个错误会影响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也因此,采购人应对投标人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或者供应商直接进行举报。
2、对于政府采购,招标不足三家,可以变更其他采购方式。那么该供应商并不必然拥有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也因此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不必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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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0:13:06 |只看该作者
psylily 发表于 2018-5-10 09:28
A供应商的质疑应不予受理,就像前述所说,他的权益未受到损害,如果真的不合格而算他合格他是受益人啊!
A ...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其予以通过,当只有三家投标人或评审后(包括错误评审)符合条件的只有三家,这个结果对该公司是否还有机会中标是直接影响的。如果评审结果是项目没有废标且该公司也没有中标,该公司当然可以提出质疑,质疑评委会评审错误,将理应废标、进而重新采购的项目继续评审,导致该公司失去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这也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情况(合法权益不仅仅体现在中标这一点上,也包括程序正当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竞争的权益,如果仅限于中标这一点,那么还有必要规定投标人可以因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侵害其权益而提起质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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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09:54:18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是成立的。属于评委评标疏忽。
如果投标文件中写了符合,而其事后找到证据证明为不符合,这时评委可以只认定其投标文件内容,而对其事后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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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09:28:25 |只看该作者
A供应商的质疑应不予受理,就像前述所说,他的权益未受到损害,如果真的不合格而算他合格他是受益人啊!
A公司的做法当然是错的。如果所有供应商去开标都留这一手那大家就不用做事了,谁都不能保证评委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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