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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供应商质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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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5:47:2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0 15:46 编辑

A供应商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采购活动,有三个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评审后,该供应商没有中标,事后,他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这样一来,如果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推翻,重新采购,A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

因此,A供应商才有了自己质疑“自己”的念头。而他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把本应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让其“充数”了,所以,要推倒重来。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A供应商有过错吗?
专家点评
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仅从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来看,一是A供应商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三是A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A供应商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所以,A供应商的质疑是成立的。再者,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对于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该案例中看似A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其实质是A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的违法,所以采购结果无效。

A供应商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从整个案例来看,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看似“荒唐”,其实是A供应商在利用规则给自己争取再一次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如果质疑成功,不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自己可以再次参与,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民事赔偿,可谓一举多得。而自己却一点责任都没有。

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言,这种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如何答复或处理呢?

首先,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这种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行为并没有违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并答复。

其次,认真对待。因为,自己质疑“自己”的供应商对法规十分熟悉,且对质疑事实十分清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是该质疑是“笑谈”,不认真回复,那就大错特错,必将引起投诉。

其三,就该案例而言,毫无疑问错在采购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所质疑的问题进行符合性审查,重新作出判定。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作出评审决定。

其四,如果推翻前中标结果,其他两个供应商提出民事赔偿,则依法由有过错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责任。

在整个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有没有过错呢,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虽然起因在A供应商的过错,但A供应商却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A供应商还可进行投诉
A供应商的高明之处在于为了达到目的,运用了规则。那么,A供应商有没有其他渠道来达到推翻采购结果的目的呢?有,那就是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此事,说该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违法,所以结果也违法。但这种形式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好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过立即过问、调查此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种坏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办事拖拉,因为对于反映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可能等搞清楚事情原委,采购合同已履行了。

而通过质疑渠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限时回复,而且A供应商还可以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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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5-9 15:50:19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的说,没有权益受损事实,不应该接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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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28:25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0 10:13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 ...

权益受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预期。如果他人因为评审错误上位,自然影响到我这次的中标机会,我自然是权益受损。这是一个100%事件。
但是否影响未来的预期权益,并不是一定的事情,我还可能不再参加投标呢?我还可能得分最低呢?权益受损不是100%事件。
不仅采购法,任何侵权法里都不可能赔偿预期损失。就像你杀了我一只鸡只赔偿鸡的价值,你不能说我还用来下蛋呢,鸡生蛋蛋生鸡,我的权益是无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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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5-10 13:29:49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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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30:08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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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33:42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2:48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 ...

其实是两件事,
错误评审可以举报,可以查证,
但是质疑自己必须驳回,因为不满足要件。

本帖讨论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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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3:44:59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自己行吗?不行。因为没有受损事实。

如果质疑他人,假如a没中标,b中标,c出来质疑a有问题的话,看上去好像也是没有c的受损事实啊。

这种情况下,a如果有问题被判出局,一种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但是c没中标,这种应该不是权益受损。二是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仍然没中标,也不是权益受损。三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c有可能中标。这就是受损事实了,即错误的评审(保留a)会对c的权益产生实际损害。当然,不存在第四种即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还能中标。

那么再看质疑自己的情况,c如果被判出局后,根本不存在c中标的可能,排名的改变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错误的评审(保留c)不导致c的权益受损事实。

老的质疑投诉办法里存在漏洞,没有界定什么是权益受损。还好,新的94号令里明确把c有没有中标这种情况单提出来,即是否改变采购结果,作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这也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和效率。

但是仍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质疑自己。

即便是第16条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仍然不能涵盖自己质疑自己的结果,即包含自己为3家,质疑成立可能导致合格数不足的,理论上应当重新开展采购。这一条应该还是默认质疑他人的。

或者你硬要这么理解,即如果自己出局,虽然本次没有中标可能,但是不足三家应该重新采购,再次采购时存在中标可能,即存在权益受损。

其实这个理解错误,受损事实只针对本次采购,未来的权益受损不考虑。如果对今后的参与活动产生影响,算是未来预期。
因为未来参与采购不是一定中标,这个权益受损不是100%存在的。

所谓的权益受损必定是已经发生的,100%存在的。abc的例子就是当期存在。

事实两个字就是已经发生并且存在的意思。杀一只鸡只能赔偿鸡的价值,不能连带鸡生蛋蛋生鸡,那就没完了。

这里我们不讨论公平公正和评审错误及纠正,举报评审错误是可以的。

我们只讨论质疑的处置,即不满足要件,质疑应驳回。前面很多都是在讨论案子的处理方法,有点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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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5:52:0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1 09:4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4:59
针对本案例,“质疑自己”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其质疑的是评委会未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评审。

还是那句话,不管质疑什么,没有质疑人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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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9:40:47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5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其他不能是自己,如果别人质疑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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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9:41:3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3
已经发生了,不是逾期。
已经产生了采购结果,评审错误造成不该产生采购结果的,有了中标人,造成了其他 ...

其他中标人里面,自己是没可能的,因为文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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