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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证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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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6-25 11:30:4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A公司从非正常渠道获取了B公司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证据(B公司与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且打款证明作为投标内容放进了标书),提交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监管部门要求走信访程序,但信访程序完结时间已超出质疑和投诉期限,投诉是否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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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6-26 11:33:1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6-25 11:59
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进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如果投诉事 ...

那事情就像台州下属举报领导一样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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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6-26 11:38:17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6-25 12:05
不同渠道有不同渠道的处理流程。但不同渠道的流程之间也不互相影响(不是说同一事件只能采用一个渠道处理) ...

如果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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