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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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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09:20:04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11
请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说到政府采购工程,并没说到货物和服务。

二十五条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就是74号令和磋商办法中表述不同的原由。74号令和磋商办法规定的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也就是说这类政府采购工程因为招法体系规定“可以不招标”,由于当业主可能选择不招标,所以非招标方式也是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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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09:48:2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4 12:3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3 09:20
二十五条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就是74号令和磋商 ...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标准就是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之外的就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标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显然是指法规的规定,而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主意愿。
正是因为有这一条,招标投标法中非依法必须招标是不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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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0:26:58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对,财政的项目要特殊关注,不能被个人私下发包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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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0:34:17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48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标准就是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之外的就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标 ...

二十五条并不包含您所述的论述,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否则二十五条应当与74号令或磋商办法表述的“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一样表述。
您说的这是财政部所谓的释义解释,从部门角度人为扩大解释而已,释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你细看招法实施条例和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两本释义对于同类问题往往解释不同,因为都是从部门角度和思维出发,这都属于人为扩大或曲解的解读,不可全信。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招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属于工程服务,采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不属于工程服务,释义如果当真,您觉得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到底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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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1:24:2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4 12:3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3 10:34
二十五条并不包含您所述的论述,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 ...

1 条例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显然是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愿选择,否则就不应该写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而应该写成政府采购工程当不采用招标方式的.........
2 条例出台前确实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确实没有限制,74号令和磋商办法都是在条例出台前颁布的,用必须,应当不合适。另外对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选在何种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是根据规定有是有一定自主选择权,所以也不宜限制其中一种。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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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1:39:1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11:24
1 条例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显然是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愿选择,否则就不应该写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 ...

我觉得这个议题就此打住,各自保留意见吧,因为再讨论下去我们也都是坚持自己的看法。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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