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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9):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一定要专家说了算吗?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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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23:03:5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8-7 23:11 编辑

亚利聊政采(159):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一定要专家说了算吗?


刘亚利 政府采购信息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专家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可以说,招标文件统领采购全过程,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成败。一些重大采购项目,往往要把专家咨询论证作为一道程序。那么,招标文件制作必须采纳专家的论证意见吗?

近期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超过一千万,属于重大项目,按规定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于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了3名行业专家,组成论证小组。采购人派代表参与了项目论证。对于是否设置行业协会认定的资质作为投标门槛时,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出现了分歧:论证专家认为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行业协会资质不能作为门槛,并且该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是公认的,重大项目必须设置准入门槛,才能保证采购质量。但采购人却认为行业协会资质的权威性有待论证,既然没有规定必须要把该资质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并且招标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时没有供应商质疑,那么就不应该设置门槛,这样才能更加保障竞争充分。由于都不能说服对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搞专家论证,是采购人说了算呢?还是专家说了算呢?换句话说,招标文件编制必须采纳专家论证意见吗?

对于这个问题,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支持专家。理由是,既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就是监督的第三方,更能客观专业地出具意见。只要专家的意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必须执行。实践中,一些地方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专家论证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任何人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采购人若提出修改,须征得原论证专家的同意。

另一种观点是支持采购人。理由是,采购人才是制定采购需求的主体,承担的是采购主体责任。根据责权对等原则,应当赋予采购人对需求最终确定和把关的权利。专家的论证意见作为采购人的参考,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这样更为合理。在招标文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购人只需对不采纳专家意见说清具体理由即可。

我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强制采纳并没有立法层面的规定。从政府采购的流程逻辑看,应以采购人的意愿为制定需求的基础,其他相关建议应作为参考。

对此我建议,各地应把握重点原则,完善出台专家论证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界定好专家论证的范围,不宜搞“一刀切”,要求所有项目都进行论证。应结合实际,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设置项目论证范围,比如对技术复杂的大项目引进专家论证。二是论证小组的组成,应明确采购人不得派代表作为论证小组成员,但必须参加论证会,同时要求在论证过程中不能发表倾向性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意见,以确保论证结论的客观公正。三是明确专家论证结论的效力。建议回归法律定位,从各参与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出发,明确权责:原则上专家意见仅供参考,以采购人意见为准。具体做法是,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采纳专家意见情况和最终形成的招标文件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程序公正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定以及监督各方职责履行。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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