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吗?答案跟你想的不一样!
原创: 刘亚梅 今日采购舆情
某一政府采购项目在2018年9月4日公告中标结果,9月7日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收到供应商A和B的质疑函。其中供应商A是按公告要求方式合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B是从网上查看到公告,且不是按公告中明确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A的质疑超过采购人授权范围为由口头拒绝了供应商A的质疑,同时也以供应商B不具备质疑资格为由口头拒绝了B的质疑。
9月12日供应商A将质疑函递交给了采购人。质疑函内容是中标人甲在2016年11月因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并附上了行政机关的通报截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标人甲存在弄虚作假。
问一 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正确吗? 答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时除需要核实质疑函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外,还应当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核实质疑函的内容,自己是否有权答复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属性及《政府采购法》五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答复,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口头拒绝供应商A是不正确的,应当书面质疑回复A公司拒绝理由,并告知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2、核实质疑人是否有提出质疑的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只有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就该文件提出质疑。
本案例中供应商B不是按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获取的文件,所以供应商B是不具备质疑的资格的。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回复供应商B拒绝其质疑的理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问二
供应商A的质疑是否成立?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
供应商A按公告要求合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在质疑期内提出了质疑,所以供应商A的质疑是成立的应当接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案例中供应商对结果提出质疑的,建议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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