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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招标文件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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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08:5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p><p>有个问题:有没有法律、法规限制卖招标文件的时间?有的单位公开招标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仅计算5天内购买招标文件的家数。这样可以吗?违法吗?</p><p>小弟在线等!盼高人指点。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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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14 09:46:23 |只看该作者
呵呵,5天当然是有依据的。主要是看你招什么项目了,我主要做公路的,部里的文件也有专门规定。而且我们河南也有对招法实施专门的文件,也对发售时间有所规定。上一下你们地方招办或者建委的网站应该都可以查到。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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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14 10:00:59 |只看该作者
<p> <font face=\"新宋体\">请告知具体哪部法律有规定?</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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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14 11:06:53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七部委&lt;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gt;有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最低不低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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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2-14 11:24: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但是,我逐条看七部委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发售做出规定。
另外,对我所提出的问题做补充:如果5天内,只有2家购买招标文件,是否就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如果只有一家,是否就可以申请直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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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1:48:20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段时间,应该也就是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个别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等于缩短了国际公认必需要的“等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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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12-14 21:33:08 |只看该作者
同意高先生的观点,缩短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合法.LZ提到的5天内,只有1家或2家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
应该延长招标文件出售时间.采购方式的改变要经监管部门批准,所以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不可行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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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07-12-14 21:36:38 |只看该作者
另外&lt;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t;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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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12-16 20:30:49 |只看该作者
同意5楼的观点,就一般招标来说没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但是七部委令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有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大多有资格预审,而且可以限制投标人数量,招标作为政府的管理手段出现令大于法,是中国招标的特色!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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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12-17 11:12:05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个问题,我看以几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应该说,大部分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招标文件发售期为二十天左右,但对具体的项目又有具体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第30号令)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27号令)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同时,这也涉及各个法律法规的一些具体要求互有不同,其实这也是目前大家正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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