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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四号)---编制投标文件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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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5:47: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四号)

2019年01月03日 09:2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在国际)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2幢811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双色球主题营销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7N811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美在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人员“同类或类似项目经验”基本相同,且部分项目人员在10岁左右便有项目经验,与常理不符,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美在国际作出罚款162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3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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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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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 10:34:23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上纲上线,做标书的人员很容易被开除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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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4:27:1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9-1-8 09:51
现在说的是人员的经历,不是公司的业绩,也不需要旁证。
如果投标人编造公司的业绩,附上伪造的甲方证明 ...

1、编造的经历、参数,您也承认属于虚假了。那么这些编造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粗心的编造就不是编造了?我指的粗心是指明显的笔误等。当然,如果投标人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比如相关经历的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合理,不用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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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09:53:2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9-1-7 15:02
关键是“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属于粗心或者笔误,那么得不出这个结论。所以这应该是编造业绩时发生 ...

不是的,解释肯定有,但是合理不合理是财政部门判断。
我们认为是粗心复制粘贴,投标人肯定也是这么解释。而且这个解释是合理的。但是上级认为不合理。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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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09:51:1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9-1-7 14:58
那投标人自己编造了一个自己没有的业绩也不违法了?

现在说的是人员的经历,不是公司的业绩,也不需要旁证。
如果投标人编造公司的业绩,附上伪造的甲方证明,就是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违法。
如果投标人编造人员的经历,或者编造技术参数,只是虚假应标。并没有违法。(我指的是招投标有关的法律)当然它违反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但是这不在此处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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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5:02: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9-1-7 16:51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1-3 17:54
10岁?
编制投标文件的人马虎起来 后果很严重的

关键是“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属于粗心或者笔误,那么得不出这个结论。所以这应该是编造业绩时发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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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4:58:2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9-1-7 09:14
不违法,承担责任。

那投标人自己编造了一个自己没有的业绩也不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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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4:55:35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9-1-5 10:34
只能说投标文件编制粗糙低劣,没有提供伪造的证明证书和业绩的话,不应该做虚假骗标处理

这个就是人员的同类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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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0:47:0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9-1-5 21:25
应该具体分析,如果业绩属于评标办法里的评分项目(打分项),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这个是项目人员经历,不参与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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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09:14:29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9-1-4 10:57
那虚假应标违法吗?

不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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