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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评审内容与项目需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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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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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08:5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评审内容与项目需求的关系,1、评审内容是否一定是项目需求的内容?2、比如:项目需求要求质保期3年,评审内容能否写满足三年质保期得1分,或者能否写满足采购需求质保3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分,满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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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0:18:00 |只看该作者
最好在项目需求要求质保期不低于3年。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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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6:12:04 |只看该作者
1、不一定非要是需求的内容,但需要与需求、合同的履行有关。
2、如果列为实质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质保期必须满足3年),那么不应再将该要求列为打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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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40:39 |只看该作者
采购需求肯定是评审内容的最重要的组成。“满足采购需求质保3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分,满分2分”这种情况在采购文件的评审内容出现,很正常,很普遍,也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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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53: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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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57:46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5 16:12
1、不一定非要是需求的内容,但需要与需求、合同的履行有关。
2、如果列为实质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质保期必 ...

第2点有误,不是实质性条款不能再列为打分项(评审因素),正确的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55条,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点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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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4:24: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评审因素要与项目特点 需求和履行合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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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6:38:30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9-7-15 21:57
第2点有误,不是实质性条款不能再列为打分项(评审因素),正确的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 ...

1、我是这样理解的,实质性条款其作用是等同于资格条件的,不满足即会被否决。对于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对于其参数的需求应当是明确的,而且这个参数是可以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因此,再对优于实质性条款的参数进行打分,显然是在追求高于采购人需求的要求。这已经脱离物有所值这个目标要求了。
2、从另一个角度,比如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能再进行评审。那么将业绩划入到实质性条款后,同样也是不能再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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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15:12:09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6 16:38
1、我是这样理解的,实质性条款其作用是等同于资格条件的,不满足即会被否决。对于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对于 ...

我理解:
1 目前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那么如果列为资格条件那么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的审查,评委不应审查资格条件的内容。即资格条件的审查内容不得再作为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内容(包括符合性审查内容和评分项)
2 符合性审查和综合打分是由评委负责评审的。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某一项指标或参数允许偏离的范围,在偏离范围内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超出允许偏离的范围,可以否决投标,即符合性审查中否决投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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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12:56:33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7-18 15:12
我理解:
1 目前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那么如果列为资格条件那么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 ...

1.对于您说的第一点,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原因,可能并不完全是因为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进行。财库[2007]2号文之前就有该规定。
2.对于您说的第二点,超出偏离范围即否决,其实质仍然是对实质性条款的正偏离部分进行打分。从目前的法条来看,只是明确不能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如果仅局限于字面的表述,那么就会出现我在上面所描述的,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后,不能在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将业绩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实质性条款)后,就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又或者是厂家的授权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但是将厂家授权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达到同样效果。这样就会产生明显的漏洞。
3.综上,对于实质性条款的正偏离进行打分,其实质是在追求超越自身需求的更好、更优的需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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