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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0:2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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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9:17: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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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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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9:25:48 |只看该作者
至于情节严重程度,处罚种类和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照《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或者各省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的《***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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