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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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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1:28: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8-01-14  宋勇
  
案例:某地水利局对预算价为330万元的一农村水田灌溉管材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了公开招标,共有A、B、C、D、E、F等6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分别递交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最终该水利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于次日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B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但B公司以原材料成本上涨,低价面临亏本为由,拒绝与该水利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水利局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B公司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予以没收。

可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问题上,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均持有异议,各执一词。

水利局:我的事情我作主。从项目委托招标,供应商投标,开标、评标直至确定中标人等活动,都是围绕一个中心而进行的,那就是满足采购项目需求。这完全属于水利局的事情。而供应商无视采购项目紧急需要,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延误了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延长了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采购效率大打折扣,降低了采购时效,使采购需求无法得到及时、高效地满足,严重影响了该水利局农村水田灌溉工作的正常开展,侵害了水利局的合法权益。而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而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招标,是因为有水利局委托在先,是替水利局服务的,采购主权非水利局莫属。因此,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理应归属水利局,一方面是维护采购人的采购主权,另一方面是给采购人利益损失给予补偿,合情合理。

采购代理机构:我的利益得保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次招标活动,从公告发布,制作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至定标,依法执行完毕采购程序,前后得耗时一个多月,其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有采购结果。而中标人拒绝与水利局签订采购合同,致使公开招标劳而无功,如果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水利局,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费用损失谁来补偿?同样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就本采购项目而言,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是指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指该水利局。况且,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是执行者,这是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旨在采购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采购人无关。再说,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劳苦功高,理应享有“胜利果实”。

财政部门:我的执法当有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毋庸置疑,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监督者。就本例来说,B公司在报价上有恶意竞争行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拒绝与采购人采购合同,明显是在与法律法规“叫板”,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重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B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以加大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律制约,增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上交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体现政府采购的执法权威。应该说,从执法主体来看,财政部门没收投标保证金,顺理成章。

就地评说: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也是供应商获得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是维护招标采购单位利益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显然,投标保证金是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是为约束供应商的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对于供应商来说,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提交后表明,供应商既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又遵循了采购程序,是诚信投标的集中表现,以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供应商的后续行为,受投标保证金的制约,尤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拒签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法规当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投标时必须遵守,中标后诚信履约,满足采购需求,达到供求双赢,否则“闯红灯”,得不偿失。

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要在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表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额、计算依据、支付方式、提交时间以及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方式及中标前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潜在的投标人发出诚恳的要约,让投标人一目了然,及时快捷地针对投标保证金要求作出投标承诺。

对于财政部门来说,要根据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有的放矢。一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明确计算依据、支付方式、返还期限、提交时间、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有疏漏。二查。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保证金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对收取时间及方式、收据管理、账务处理、返还程序、岗位责任制等是否作出严格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无欺诈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三处。加强供求双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追究,尤其是对投标人言而无信、违法失约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强化缔约过失行为的制约,严肃查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维护好采购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招标方利益保障机制,保护好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宋勇)

保存时间:2008-1-18 12:10:30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107336

点评:看了文章,说了半天,到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这个问题好像并没有回答。
在政府采购的招标中,应该何如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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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8-1-25 12:02:09 |只看该作者
文章好像是说对于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这符合法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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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1-25 15:13:37 |只看该作者
按照原文的说法,保证金应该上缴国库(即财政部门),水利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均以公司的利益为名义想要取得投标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表明收缴保证金后由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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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8-1-25 15:26:17 |只看该作者
还用讨论吗,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合同关系,保证金的作用是保护采购人利益的,代理机构为何要没收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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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8-1-31 13:21:44 |只看该作者
期待更权威的解答!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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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8-2-19 14:25:3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是要看招标文件上的约定.
路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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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8-2-21 09:42:25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问题那有那么复杂,分析一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根据现有的担保制度而言,主要就是投标人用以对招标人的招标事项的担保。再者就是履约担保,往往履约担保的资金来源之一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化转而来。再者就中标人毁约而言,有损失的只有招标人,而用以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只能用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所以应该是归属与招标人。个人意见,经各位板油参考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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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08-3-12 12:19:03 |只看该作者
比较同意六楼的观点,保证金制度旨在保护采购方的利益,在投标方违约的情况下应该归采购人。
但是,如果从18号令的75条看,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又第2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可见,投标保证金是用于弥补其为合同订立而耗费的成本。
如果采购代理奉行的是谁委托谁负费的原则,采购人支付委托费用就可弥补代理机构的成本,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该归采购人;
但是实际的代理成本是以中标供应商缴纳的中标服务费来弥补的。
案例中中标而不签合同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造成了损失(相比较而言代理机构的损失更大)
应该按第75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采购单位。实际问题是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如何分配问题。
我倾向于归采购代理机构。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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