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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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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4:0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了2004年9月23日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发现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贯彻13号令的精神。所以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诸多情况,整个招标过程多处违规操作,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才会出现同样国家同一规格同一产品价格高出50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
根据: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11月19日开标后下午四点,组织方对我方进行了第二包的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答疑和商务谈判(包括包括让我方列出CIF欧元价格备品样块的报价等细节),并且要求我方出具体书面承诺,当日晚七点我方交付了承诺书。第二天(20日)上午九点,组织方再次催要承诺书,我方交代已于昨晚由服务员转交。我方还参加了第6,7包的评议和谈判,全过程基本如上。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招标公司是承认我方商务文件的合法性。否则是不会再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和商务谈判的。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再以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为由来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在技术评议和商务谈判时,组织方没有任何人提出这个要求。而是在21天之后以此为理由废除我方的投标。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奇怪的是在12月17日在中标公示公布1周后,在我向黑龙江省机电办张东赓询问质疑处理的情况时,张先生在电话中说,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还没有在招标网注册。一个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注册的投标人。竟然被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推荐为中标人!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严格按照13号令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13号令中在第3章对评审专家的资格,组成,职责及其守则有着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不十分清楚具体受聘专家的组成,(这点应有备案,可调查)但是我们经历了3个包的评议过程,通过观察,也了解了大概。专家组的成员大部分是哈动力的工作人员,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的主要负责人,因为在每次评议过程中都是以他为主导。即使在评标后我们多次催问招标结果时,得到的答复也是张泰出国了,还没定下来。
根据
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这点特别重要!由于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认真学习13号文件,把这次国际性的招标活动还是当做普通国内招标工作来进行,才会出现在评标以招标人(也就是以买货人)为主体,在买货人固执的坚持选择不合理的一方时,评标失控,事后找出各种理由搪塞。这就是症结所在。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1,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
而导致废标。
2,    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
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关于这个问题的质疑我们已经发去3个文件给黑龙江省机电办,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充分的答辩,在此不再獒述。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宁可多花50万元,也不愿意选择评标中性价比最好的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如此利令智昏,因为花的是国家的钱,不是自己的。

综上所述,根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们要求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招标项目全部废标,从新评标。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我们希望上级领导按照13号令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尽快给予答复。




注: 本文件与前四次(2封信函,2份传真)构成质疑文件的主体,不可分隔。
  



质疑函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了2004年9月23日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发现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贯彻13号令的精神。所以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诸多情况,整个招标过程多处违规操作,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才会出现同样国家同一规格同一产品价格高出50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
根据: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11月19日开标后下午四点,组织方对我方进行了第二包的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答疑和商务谈判(包括包括让我方列出CIF欧元价格备品样块的报价等细节),并且要求我方出具体书面承诺,当日晚七点我方交付了承诺书。第二天(20日)上午九点,组织方再次催要承诺书,我方交代已于昨晚由服务员转交。我方还参加了第6,7包的评议和谈判,全过程基本如上。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招标公司是承认我方商务文件的合法性。否则是不会再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和商务谈判的。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再以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为由来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在技术评议和商务谈判时,组织方没有任何人提出这个要求。而是在21天之后以此为理由废除我方的投标。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奇怪的是在12月17日在中标公示公布1周后,在我向黑龙江省机电办张东赓询问质疑处理的情况时,张先生在电话中说,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还没有在招标网注册。一个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注册的投标人。竟然被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推荐为中标人!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严格按照13号令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13号令中在第3章对评审专家的资格,组成,职责及其守则有着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不十分清楚具体受聘专家的组成,(这点应有备案,可调查)但是我们经历了3个包的评议过程,通过观察,也了解了大概。专家组的成员大部分是哈动力的工作人员,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的主要负责人,因为在每次评议过程中都是以他为主导。即使在评标后我们多次催问招标结果时,得到的答复也是张泰出国了,还没定下来。
根据
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这点特别重要!由于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认真学习13号文件,把这次国际性的招标活动还是当做普通国内招标工作来进行,才会出现在评标以招标人(也就是以买货人)为主体,在买货人固执的坚持选择不合理的一方时,评标失控,事后找出各种理由搪塞。这就是症结所在。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1,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
而导致废标。
2,    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
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关于这个问题的质疑我们已经发去3个文件给黑龙江省机电办,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充分的答辩,在此不再獒述。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宁可多花50万元,也不愿意选择评标中性价比最好的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如此利令智昏,因为花的是国家的钱,不是自己的。

综上所述,根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们要求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招标项目全部废标,从新评标。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我们希望上级领导按照13号令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尽快给予




  注: 本文件与前四次(2封信函,2份传真)构成质疑文件的主体,不可分隔。





TO:朱锋
   国家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
   我在2008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和您的通话中您说:“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是国际招标活动中的法律性文件。”又说:“这个文件是由我们编写的,最终的解释权在我们这里。”对此我表示认同。下面就我学习第13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谈几点自己的体会和您探讨。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 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    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    招标机构对招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    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极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一: 您在电话中承认我方的质疑是成立的,也说:“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这次秦皇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既然如此,那麽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能是重新评标,这一点在规定中最清楚不过了!没有第二种或其它的解决办法。您在电话中说:“中标方因未在网上注册而废标,而你方又因缺少资金证明而废标,所以只能当作废标处理。
     我在文件中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您当初在编写13号文件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把您的这条意见写进去呢?
二:  为什么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重新评标!而不是废标或是重新招标?
     试想如果重新招标就等于第二次招标,在第一次开标时已经漏底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公开 公正 公平而言呢?这势必会给那些有不正当行为的人(在第一次招投标中违规操作的人)重新制造机会,让他们更加为所欲为。这也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就是您们编写第四十九条时的初衷。
三: 其实黑龙江招标公司在招标网上公式示的我方“因缺少资金证明而导致废标”,中标方“因网上未注册而废标”的理由都是比较牵强的。
     因为 第13号令 中涉及资金证明的第三十九条和涉及网上注册的第三十条都没有列入第三十六条作为商务评标废标的情况之一。
     什么是招标?招标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是国内的标还是国际的标招标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招标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也就是少花钱少花冤枉钱不给国家浪费钱买到符合招标人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这就是招标的唯一目的,为了保障实现这个目的由此产生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制定了《13号文件》。这就是1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讨论有关招标的一切问题都不应该离开这个大的前提。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秦皇岛招标过程中居然出现宁可多花50万也不愿意选择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这样的怪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们扯出这两条来无非是企图掩盖自己的错误和真实的目的。如若真的能够按他们所想在13号文件中找到相应依据的话,岂不是承认了他们的做法和贻笑天下的结果了吗?因此,这种逻辑只能说是对13号文件的歪曲。
     以上我的几点意见请您研究考虑给予最终的解释为盼。

                                                    此致


敬礼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电话:010-51375307
                                      13801175417
传真:010-51375307转804
邮箱:51375307@163.com





质疑函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了2004年9月23日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发现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贯彻13号令的精神。所以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诸多情况,整个招标过程多处违规操作,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才会出现同样国家同一规格同一产品价格高出50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
根据: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11月19日开标后下午四点,组织方对我方进行了第二包的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答疑和商务谈判(包括包括让我方列出CIF欧元价格备品样块的报价等细节),并且要求我方出具体书面承诺,当日晚七点我方交付了承诺书。第二天(20日)上午九点,组织方再次催要承诺书,我方交代已于昨晚由服务员转交。我方还参加了第6,7包的评议和谈判,全过程基本如上。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招标公司是承认我方商务文件的合法性。否则是不会再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和商务谈判的。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再以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为由来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在技术评议和商务谈判时,组织方没有任何人提出这个要求。而是在21天之后以此为理由废除我方的投标。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奇怪的是在12月17日在中标公示公布1周后,在我向黑龙江省机电办张东赓询问质疑处理的情况时,张先生在电话中说,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还没有在招标网注册。一个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注册的投标人。竟然被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推荐为中标人!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严格按照13号令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13号令中在第3章对评审专家的资格,组成,职责及其守则有着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不十分清楚具体受聘专家的组成,(这点应有备案,可调查)但是我们经历了3个包的评议过程,通过观察,也了解了大概。专家组的成员大部分是哈动力的工作人员,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的主要负责人,因为在每次评议过程中都是以他为主导。即使在评标后我们多次催问招标结果时,得到的答复也是张泰出国了,还没定下来。
根据
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这点特别重要!由于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认真学习13号文件,把这次国际性的招标活动还是当做普通国内招标工作来进行,才会出现在评标以招标人(也就是以买货人)为主体,在买货人固执的坚持选择不合理的一方时,评标失控,事后找出各种理由搪塞。这就是症结所在。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1,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
而导致废标。
2,    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
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关于这个问题的质疑我们已经发去3个文件给黑龙江省机电办,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充分的答辩,在此不再獒述。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宁可多花50万元,也不愿意选择评标中性价比最好的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如此利令智昏,因为花的是国家的钱,不是自己的。

综上所述,根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们要求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招标项目全部废标,从新评标。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我们希望上级领导按照13号令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尽快给予答复。




  注: 本文件与前四次(2封信函,2份传真)构成质疑文件的主体,不可分隔。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7-12-27




质疑函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02直读光谱仪项目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仔细研究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发现招标方在招标前没有象我们颁发13号令,招标时也没有宣读。评标时也没有组织专家学习,包括招标公司也没有学习过。所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各种情况,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没有严格执行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四年 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在招标现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询问,以及让我方出具了及其具体书面承诺,包括测试样块的品种等细节及最终优惠价格。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是承认我们商务文件是合格的。否则招标公司是不会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在已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而由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一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但是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却没有这么做。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奇怪的是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却没有在招标网注册。这条可以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接受。但是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不仅接受了招标文件,并且还让那家公司中标!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虽然我们不知道具体专家组成,但是通过观察,专家组的组成大部分是哈动力的人,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负责人,因为一直是他在对技术指标进行提问。我方一直关注招标结果,现场招标结束后我方一直追问中标结果。但是招标公司说负责人张泰出国了,要等他回来才能出结果。正因为没有学习13号令,所以才出现了买方说了算的现象。这点违背了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第(四)款: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而导致废标。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显然可以看出这些答复的理由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可以看出张泰承认我方商务文件是合格的,否则他不会说我方不是废标,而是技术不合格。
这里我还要重申既然商务文件合格,为什么还要拿这个理由来作为废标理由呢?
对于张泰说我方实际是技术不合格的理由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我们的技术文件是绝对符合标书要求的:

1、    我们的投标的产品在技术上已是完全符合标书上的要求,并无不符。至于通道数的问题我们在答辩时已经阐明,.34个通道已完全覆盖标书中所提及的所有元素。
2、    业绩的问题,我们在文件中列举了国内用户70个之多,就是在今年3月17日中国一重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同类项目的招标中我方投标物BELEC 产品直读光谱仪顺利胜出。
3、    在国际竞争性的招标中,投标价是最重要的因素,在没有任何重大技术偏离的情况下,当然以价格来衡量,这就是性价比。同类同质的产品差出近50万元,这样的评标岂不贻笑天下。我很难想象有什么特殊原因在这次国际性竞标中起到了特殊作用,以至于利令智昏胆大包天不顾自己的名誉,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出如此荒唐的评判。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结果,我们能说这个结果是合法的吗?我们实在难以置信,如此一个严肃的国际招标,竟然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的结果!

总结陈述:
根据以上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确定黑龙江省这次招标工作严重违背了13号令的精神,违反了诸多条款:招标程序不合法;评标结果不合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合法;我方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等。
我们期待黑龙江省机电办严格执行13号令,根据:13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进行次此我方以上质疑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证,公理的存在!!!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7-12-27











商务部机电司政策处负责同志:

     针对秦皇岛项目的案例,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13号令》
     这是我在年初给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朱峰同志的2份传真,收到后他当时表示:“一定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春节过后当我再次催问时他给我的答复是:“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只能按废标处理,不能重新评标,至于这次招标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再另行处理,适当的时候在网上公布。”
     当我指出13号令中第49条明文规定:“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他说:“没有资信证明的只能废标,不能重新评标”。我又问“36条废标条款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否则为什么特别制定了关于资信证明的第39条,而且还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我继续指出“为什么文件中要特别制定一个40条强调“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在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而这次投标中对我们的废标不正适合文件中明令禁止的情况一样吗?对此他无言以对,只有虚张声势地说:“13号令就是由我写的,我们搞这项工作十年了,能有错吗?最终解释权在我们这里”。当我要求他给以书面答复时,他恼羞成怒挂上了电话。
现将这两封传真公诸于众,希望有关专家参加讨论给与指教,同时也希望朱峰同志也参加进来,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论坛上正式的表述自己的意见。真理只能越辩越明,而不是靠什么权势来维护的。
                                            此致
敬礼!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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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4:24:48 |只看该作者
质疑函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02直读光谱仪项目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仔细研究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发现招标方在招标前没有象我们颁发13号令,招标时也没有宣读。评标时也没有组织专家学习,包括招标公司也没有学习过。所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各种情况,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没有严格执行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四年 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在招标现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询问,以及让我方出具了及其具体书面承诺,包括测试样块的品种等细节及最终优惠价格。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是承认我们商务文件是合格的。否则招标公司是不会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在已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而由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一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但是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却没有这么做。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奇怪的是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却没有在招标网注册。这条可以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接受。但是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不仅接受了招标文件,并且还让那家公司中标!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虽然我们不知道具体专家组成,但是通过观察,专家组的组成大部分是哈动力的人,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负责人,因为一直是他在对技术指标进行提问。我方一直关注招标结果,现场招标结束后我方一直追问中标结果。但是招标公司说负责人张泰出国了,要等他回来才能出结果。正因为没有学习13号令,所以才出现了买方说了算的现象。这点违背了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第(四)款: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而导致废标。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显然可以看出这些答复的理由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可以看出张泰承认我方商务文件是合格的,否则他不会说我方不是废标,而是技术不合格。
这里我还要重申既然商务文件合格,为什么还要拿这个理由来作为废标理由呢?
对于张泰说我方实际是技术不合格的理由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我们的技术文件是绝对符合标书要求的:

1、    我们的投标的产品在技术上已是完全符合标书上的要求,并无不符。至于通道数的问题我们在答辩时已经阐明,.34个通道已完全覆盖标书中所提及的所有元素。
2、    业绩的问题,我们在文件中列举了国内用户70个之多,就是在今年3月17日中国一重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同类项目的招标中我方投标物BELEC 产品直读光谱仪顺利胜出。
3、    在国际竞争性的招标中,投标价是最重要的因素,在没有任何重大技术偏离的情况下,当然以价格来衡量,这就是性价比。同类同质的产品差出近50万元,这样的评标岂不贻笑天下。我很难想象有什么特殊原因在这次国际性竞标中起到了特殊作用,以至于利令智昏胆大包天不顾自己的名誉,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出如此荒唐的评判。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结果,我们能说这个结果是合法的吗?我们实在难以置信,如此一个严肃的国际招标,竟然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的结果!

总结陈述:
根据以上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确定黑龙江省这次招标工作严重违背了13号令的精神,违反了诸多条款:招标程序不合法;评标结果不合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合法;我方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等。
我们期待黑龙江省机电办严格执行13号令,根据:13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进行次此我方以上质疑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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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4:25:54 |只看该作者
TO:朱锋
   国家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
   我在2008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和您的通话中您说:“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是国际招标活动中的法律性文件。”又说:“这个文件是由我们编写的,最终的解释权在我们这里。”对此我表示认同。下面就我学习第13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谈几点自己的体会和您探讨。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 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    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    招标机构对招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    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极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一: 您在电话中承认我方的质疑是成立的,也说:“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这次秦皇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既然如此,那麽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能是重新评标,这一点在规定中最清楚不过了!没有第二种或其它的解决办法。您在电话中说:“中标方因未在网上注册而废标,而你方又因缺少资金证明而废标,所以只能当作废标处理。
     我在文件中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您当初在编写13号文件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把您的这条意见写进去呢?
二:  为什么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重新评标!而不是废标或是重新招标?
     试想如果重新招标就等于第二次招标,在第一次开标时已经漏底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公开 公正 公平而言呢?这势必会给那些有不正当行为的人(在第一次招投标中违规操作的人)重新制造机会,让他们更加为所欲为。这也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就是您们编写第四十九条时的初衷。
三: 其实黑龙江招标公司在招标网上公式示的我方“因缺少资金证明而导致废标”,中标方“因网上未注册而废标”的理由都是比较牵强的。
     因为 第13号令 中涉及资金证明的第三十九条和涉及网上注册的第三十条都没有列入第三十六条作为商务评标废标的情况之一。
     什么是招标?招标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是国内的标还是国际的标招标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招标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也就是少花钱少花冤枉钱不给国家浪费钱买到符合招标人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这就是招标的唯一目的,为了保障实现这个目的由此产生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制定了《13号文件》。这就是1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讨论有关招标的一切问题都不应该离开这个大的前提。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秦皇岛招标过程中居然出现宁可多花50万也不愿意选择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这样的怪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们扯出这两条来无非是企图掩盖自己的错误和真实的目的。如若真的能够按他们所想在13号文件中找到相应依据的话,岂不是承认了他们的做法和贻笑天下的结果了吗?因此,这种逻辑只能说是对13号文件的歪曲。
     以上我的几点意见请您研究考虑给予最终的解释为盼。

                                                    此致


敬礼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电话:010-51375307
                                      13801175417
传真:010-51375307转804
邮箱:513753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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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0:32: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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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1:28:20 |只看该作者
作为学习13号令的案例挺好的, 关注中......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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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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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6:01:01 |只看该作者
非常关注~~~~~~~~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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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9-8-11 15:42:42 |只看该作者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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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09-9-5 00:17: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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