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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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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5:57: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字文字文字科技项目招标的程序

科技项目的招标在程序上与其他招标活动大同小异基本上也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几个步骤。但在每个步骤中,由于科研项目的不同,也决定了在具体程序上有所差异。  
       一、 招标   
    1、确定招标项目。{①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②科技项目投资资金已落实③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由于具体项目管理层次和方式的不同,必须准确地确定招标项目,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就分为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一般选择专题进行招标。实际上,招标应以合同为基本单元,即凡最终要订立技术合同的项目,都可以选择招标方式。
2、具备下列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目标不确定评审标准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3)涉及他人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4)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没有引起有效竞争而废标的;
(6)项目经费较小,不足以选择招标方式的。   
  3、选择招标。即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招标。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专门的刊物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同时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由国家科委主持的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高清晰度电视功能样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和“工厂化高效农业示范工程项目”的招标通告,即在《科技日报》上刊登。另外,选择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三家以上有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标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具有一定的“资助”性质,即一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享用,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不允许申请使用。这一问题也限制了招标活动的有效开展。这是应当予以改革的。事实上,已有许多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开始向其他所有制形式扩散。对于潜在投标者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应当在招标通告中明确,如1996年国家科委“高清晰度电视”的招标通告中,即明确要求投标人应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4、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①什么是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补充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十七条第三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②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B、具有8年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C、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专家库中专家应当相当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D、科技库规定的其他行业。
科技项目的招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性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于招标投标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事务性工作,合法性要求也很强,不可能各个部门(特别是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都成为招标专家,也没有必要陷于烦杂的事务性工作中。因此,应当更多地委托做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科技招标代理机构,已进行的若干科技项目招标活动多临时性地委托有关技术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相信随着我国科技招标活动逐步广泛开展,专门的科技招标代理机构也将会应运而生。这一科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当完备的信息数据系统,了解和掌握科技各领域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并有一批懂科技、懂法律,熟悉招标业务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此项工作。   
5、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目标在于确保只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招标,审查内容包括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技术试验条件,科研设备状况,资信状况,管理能力,科技人员水平和能力等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也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6、科技项目投标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①既往业绩
②研究人员素质技术业绩
③研究所需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④资信证明
⑤近2年的财务状况
⑥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资金的情况及证明
⑦相关的行业资体证明
⑧国家对企业的其他证明   
     7、编制招标文件。
一般应具有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科技项目名称;
(3)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4)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技术考核指标构成(5)履行进度及时间要求,履行地点和方式 (6)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7)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
(13)其他相关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不得有任何暗示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以保持其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中止招标。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投标活动:(1)发生不可抗力;(2)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已为他人公开,使招标丧失必要性;(3)发生废标情形。   
       二、 投标   
投标方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相关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科技项目的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科研课题组也可以成为投标人,这可能是科研项目的不同之处。   
    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科研人员、设备和经费;
(2)招标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证明;
(3)资信情况良好;
(4)符合招标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规定截止的时间内,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3、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4、计划进度;
5、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6、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2)承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4)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7、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8、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9、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10、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采用议标方式,投标方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就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联合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方所承担的任务,相互之间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等。   
   三、开标、评标与定标   
这三个程序与其他招标程序基本相同,总要求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需要强调的是:   
     1、招标方在必要时可举办技术答辩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答辩,这一答辩不是在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答辩。在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仅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答辩,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机构提供新的材料。   
      2、科技项目招标的评标标准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评价中标方的主要因素是:投标的技术方案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报价合理,能保证科技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投标方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惟一保证。   
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价报告,向招标方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方。评价报告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方进行排序;(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4、招标方根据评价报告的排序结果确定中标方,或者根据排序结果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与投标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5、招标方及其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及社会公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方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   
     四、 签约   
     定标后,招标方应当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具体签订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后的行为,则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补充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开发、转让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另一方支付价款和报酬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特征:
1、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于技术有关的领域。
2、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财产,其表现方式可以是某种信息状态,也可以为某种实物。
3、    技术合同的形式除当事人有约定以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4、    技术合同除应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等特殊原则。
5、    技术合同是以技术为标的合同总称,具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一)    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3)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1)    按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开发方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开发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二)、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三)、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和规则是:
1、    委托开发完成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开发方。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责实施该专利。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责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开发成果以前,不得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三、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持有权或所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持有,并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按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价款。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密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前的保密协议,一般要求:
1、    对于一方透露的技术机密,另一方只能作出是否受让的评价,不得用于实际生产,个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对于一方透露的技术秘密,另一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让的评价。
3、    双方可以约定,对事先透露技术秘密支付一定费用。
(五)、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密密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和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好听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析报告等订立的合同。
1、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资料、数据;按照收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达到合同的要求。
2、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要求退还,未付的报酬应如数支付。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委托方按照委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约定由受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提供技术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1、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2)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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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8-10-2 11:22: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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