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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的单位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 专家互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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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3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互动 7-3


三、有的单位公开招标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仅计算5天内购买招标文件的家数。这样可以吗?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另外,如果5天内,只有2家购买招标文件,是否就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如果只有1家,是否就可以申请直接谈判?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主要看招标项目属于哪个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再看这个行政监督部门有无具体要求,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各自不同的管理要求,例如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根据这一要求,凡是这七部委监管的招标项目(还需注意相应部委在项目当地有无其他具体要求)上网就可以在招标公告上注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安排。而中国国际招标网就没有发售时间限制,你就不能做此规定。
  
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已过,售出标书不足3家是否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也是同样道理,要看你做的招标项目所属的监管部门有无具体要求,例如对于国际招标来说,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读者会注意到,对于国际招标项目来说没有5天招标文件发售的规定,同时对于到投标截止时间还不足3家的情况又分为对国外贷款项目和国内资金项目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而对于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来说,可能会由你向监督人员口头请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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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25 15:36:43 |只看该作者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非政府采购的情况下,5天的发售期限是否足够,在实践中还要取决于媒体发布的广度。《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具体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但一般来说,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应规定得合理、充分,以使潜在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天”为单位不如以“工作日”为计算单位。
  
全国人大法工委《招标投标法释义》指出,根据世行的有关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可延长至投标截止时间。国外一般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规定了固定的发布渠道,如加拿大规定将招标信息发布在《加拿大公报》上,西班牙规定将招标信息发布在《国家官方日报》上,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国际招标信息发布在《香港政府公报》上。根据我国的实践,对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刊登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
  
在规定时限内只有2家或者1家购买招标文件,意味着至多只有2家或者1家参加投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不可申请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谈判。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全国人大法工委《招标投标法释义》对此的说明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确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即使重新进行招标,也无法保证有3个以上的承包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陈晓云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部委发布27、30号文件允许标书发售时间为5天。但限定标书发售时间可短至5天在招标投标法上找不到依据。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等标期”,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等标期既是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的期间,也是投标人提交标书的期间。将等标期人为划分,限定其中几天作为标书发售期间,实际上容易造成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使法定等标期制度虚设。
  
所以,应区分是否为强制招标项目,对于强制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本身就违反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日的法律规定,应重新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若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还不足3家的,经法定审核程序,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方式。是改为邀请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要看项目。若项目为强制招标项目,但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则应改为邀请招标,邀请3个以上投标人参与招标;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则可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采购方式。另外,对于不足3家投标人是否应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而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废标。对于两法的不同规定,应从立法上加以解决,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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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37:29 |只看该作者
陆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现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没有严格限制。一般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满足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标书的合理时间(包括异地投标人的在途时间),即既满足招标的竞争性要求又防止社会资源过度浪费,在部分部门规章中,对标书的发售时间作出了规定,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因此,本问中涉及的招标单位设定的标书发售时间只要不违反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但如果5天内,购买标书的单位不足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首先应该延长标书发售期限。“竞争性谈判”、“直接谈判”都是针对“政府采购”而言的,恰恰在这个领域法制建设特别滞后,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特别大,监管特别不到位。标书发售期限延长后,如果仍然必须变更采购方式,应说明理由、提出申请并经监管机关批准。目前要解决招投标领域“合法不合理”或者“形式合法本质违法”的问题还有待于法治的完善。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5天不确切,七部委联合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都对此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如果5个工作日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应再次公告并适当延长公告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扩大公告信息范围,由代理机构查找是否还有其他有兴趣参与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提供招标信息。如经市场调查确实不够3家时(当然得有充分理由),应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申请报监督机构同意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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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38:41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仅计算5天内购买招标文件的家数。不可以。国家7部委30号令、27号令都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不是5天内;从出售标书的第1天算起,不少于20日是投标截止时间。即在这20日都可以出售标书。注意:工作日和天的区别,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天。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存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谈判的方式,所以,不论几家购买招标文件,不存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谈判的问题。

高子正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段合理的时间,国际上俗称“等标期”。国际上的公开招标,一般都设立合理的等标期。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为什么要这么长的等标期的时间呢?我的理解,主要是给予各个潜在的投标人公平合理的投标准备时间,同时达到吸引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的目的。
  
看到招标公告以后,投标人有这样几件必须做的事情是需要时间的:
  
(1)获得招标文件。虽然,现在网络比较发达,个别招标文件可以从网站上下载;但是,多数招标文件还是“纸质”的,潜在的投标人如果需要购买,从通知购买决定,到收到招标人(或者招标公司)特快邮寄的招标文件,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国内可能需要2—3天;国际的,可能需要一周)。潜在的投标人看到并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以后,方可能作出能否响应并且投标的决定。
        
(2)一些生产制造比较复杂的设备、仪器的潜在投标人,可能需要与招标人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交流,更加确切地了解招标人的需要;一些施工企业,需要勘察现场,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工程情况;
  
(3)如果招标文件存在某些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潜在的投标人还可能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收到上述要求后,需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然,如果时间太紧,投标截止时间可能需要延期。)
  
我以前接触的国际招标项目,“等标期”可能是35—60天,最多的还有90天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20天的时间,还是考虑到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的。
  
另一方面,从潜在投标人的角度来看,究竟何时购买招标文件,何时提出澄清等等,是他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他不需要再进行技术交流,也不需要考察现场,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即使在等标期的最后一天去购买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一分钟”去投标,都是可以的;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如果,有的单位,在招标公告中提出:“招标文件限在XX天内出售”。那就等于否定了上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会排斥不少潜在的投标人;而且,容易让人想到其中会不会有“内定”问题。特别是,遇到只有2家购买招标文件,马上就申请更改招标方式,这样,也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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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30 18:35:0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标书卖的多少与时间是不成正比的,不是说时间越长标书肯定卖的就越好。这要看这个项目的吸引程度,和前期的宣传力度。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是一个法定程序,在网上,报刊上,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在这种模式之上我们是否可以在将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到我们比较了解的企业里呢相当于投标邀请函,以扩大招标项目的宣传力度。我觉得答案是肯定的。在现实中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了这样的前期准备,时间上的确定也只是一个概念。各位专家也从法规政策等方面对时间进行了描述。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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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6#
发表于 2008-10-7 08:10:22 |只看该作者
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多少一定程度上与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受众度有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发布媒体都在收费或变相收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积极性,国家应该规范此类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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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08-10-7 10:57:30 |只看该作者
我總覺得一個正常的招標程序應該給投標商充足的時間去准備投標文件,畢竟一份好的投標文件在評標的時候也可以給評委會提供方便,當然世事無絕對,可能前期投標商與業主技術交流比較充分,商務部分也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完,為了趕工期,售標書時間短也可以理解。
一切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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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08-10-8 15:10:0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比较同意六楼老师的意见
有时候出售标书,不倒一天时间,所有投标人全部购买完毕,有的时候,仅有一两家前来。所以我觉得,时间长短不一定与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成正比,该来的总会来,不来的找到人家跟前也不一定会来。
评标的时候,作为工作人员,闲下来时也会翻看一些投标人的标书,感觉大都是一个模子里套出来的似的,除非某些大型项目,或者设备采购的,才可以学习到一些东西。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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