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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条件岂能随意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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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4:4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受采购人的委托,8月2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机房设备进行邀请招标。根据资格预审公告,供应商的报名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递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9月4日下午5:00;资格审查日期为9月5日。
  
  资格预审公告中还明确规定,供应商报名参加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为:法人代表授权书或公司介绍信正本;经2003年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提供技术人员的认证证书等技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人员在本公司任职的外部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合格投标人条件描述);自2003年以来不少于2个涉及网络安全的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复印件。
  
  根据资格预审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公开报名,随机选取方式进行。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不超过5家,全部作为正式投标人;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超过5家时,以随机收取方式选取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公司将及时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9月8日发出投标邀请函。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投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不符合预审公告者中标引投诉
  
  截至供应商递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7家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材料。经过资格预审,共有A、B、C、D、E5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9月8日,代理机构向这5家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9月2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9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预中标公告,B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预中标供应商。10月7日,D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2003年以来只做过一个网络安全系统集成项目,不应成为此次采购的合格中标人。
  
  代理机构的答复为:在本次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中,严格来说,只有4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为了竞争充分,采购人要求邀请5家公司参与最终的投标。在报名的7家供应商中,有两家公司是完全没有这方面经验的,B公司做过这方面的项目。而据我们调查了解,B公司虽然只做过一个网络安全系统集成项目,但做得很好,得到了采购单位的高度赞誉,在评审中,专家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方案也非常认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定,B公司的综合得分是第一名,所以B公司理应成为此次采购的合格中标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D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条件放宽应让潜在供应商知道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认为:B公司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二是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做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采购过程影响了采购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在业界专家看来,资格预审公告进行修改尤其是准入条件比先前的要求更宽松时,是一定要公告的,否则对其他供应商来就不公平,“因为有的供应商原本是有意参加某项目的,但看到资格预审公告后,自我衡量后却发现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此时供应商就会自觉放弃,但如果条件放宽了,这些供应商又符合了相应的规定,却不知道情况,这样,对这部分供应商来说就不公平。这显然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7个工作日
  
  法律专家提醒,在上述采购中,代理机构其实还有一个没被当地监管部门注意到的错误,那就是在邀请招标中,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足七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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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25 13:56:18 |只看该作者
学些了,谢谢LZ [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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