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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听话未必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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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6:2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该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也赋予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于是,如何选择代理机构便成了采购人必须考虑的问题,“选择不慎”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某单位就因此被供应商投诉了。
  
  初次委托遭委婉拒绝
  
  据了解,今年9月,某单位需要采购一批检测仪器。这批仪器涉及的采购金额虽然不是很大,但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这批仪器还是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为了做好这个项目,采购人代表决定把这个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代理的项目,委托给具有多年相关代理经验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
  
  经过一翻市场调研后,9月17日,采购人代表找到了一家口碑比较好且具有多年相关仪器采购经验的招标公司商量委托事宜。沟通中,采购人代表对所购产品提出了许多技术上的要求,还圈定了品牌。招标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为难地说:“根据法律,政府采购是不能指定品牌的。”“如果不圈定,所有的牌子都来了,万一是我们不满意的牌子怎么办?”言语间,采购人代表开始对招标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有些不满了。之后,采购人代表又进一步表示看好当地的两家代理商……最终,由于招标公司没法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愿行事而使得委托事宜流产了。
  
  再次被拒后降低标准
  
  次日,采购人代表又“选”了一家具有相关采购经验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其代理,但在谈判的过程中,这家代理机构更是断然拒绝了其指定品牌的要求:“对不起!如果你非得这样,这个项目我们就不接了。实话你说吧,我们刚刚被投诉过一次,就是因为采购人指定品牌后,我们照办了。结果我们不但被罚款,还被记过……”再次遭到拒绝,采购人代表非常郁闷:“这些技术要求我都知道,不请你们我们这个项目一样可以做得很好,我们无非是找个代理机构走走程序。”
  
  之后,这位采购人代表放弃了委托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想法,选择了一家刚获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公司代理采购。
  
  让这位采购人代表最为满意的是,对于他提出的所有要求,这家招标公司都完全照办了。10月15日,采购人代表就顺利实现了采购。
  
  遭遇投诉被单位处分
  
  令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采购结果刚公布,便有供应商便其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指定品牌还几乎圈定了供应商,中标的这家供应商指定的结果,此次采购不合法……”遭遇质疑,采购人代表随即到招标公司一起商量对策。双方在咨询了专家后,给供应商作出了这样的答复:“招标文件已经出售20多天了,贵公司为何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三天之后,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招标文件的确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因此决定判决此次采购无效。监管部门在对招标公司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代表的做法通知了采购单位,要求单位对采购人代表进行处分……再次提起这次采购,这位采购人代表感慨地说:“代理机构听话不一定是好事。‘能够尽心尽责并依法操作’才该是选择代理机构的首要标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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