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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投标资质均符,价格也在限价内,只一家按规定响应付款期限,应否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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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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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18 16:56: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项目(非政府采购)的投标单位一共有4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两种废标情形:1、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该投标作废。”;2、高于预先设定的最高限价时,废标。

4家单位均通过资质审查,开标后4家报价均低于最低限价。但只有一家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的付款期限(不少于120天),其他3家为30天、60天、90天(评标标准中有规定延期付款的加分规则,每延长10天加一分,每但没有减分规则;有按价格差距进行评分的规则,以最底价为准,价格每高10元扣1分).问:这种情形是否应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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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8-11-18 16:59:5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就不能算重大偏离,就应该算“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废标,是有效标,就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和方法继续进行评标。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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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11-19 08:41:3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指点!
希望有更多高人回复一下,我心里一直没底,担心当时说这个标有效是错了,若错了,责任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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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地板
发表于 2008-11-19 09:21:50 |只看该作者
不能做废标处理,“付款期限”方面让专家酌情扣分。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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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8-11-19 09:27:29 |只看该作者
评标方法中没有规定扣分方法,也可以对付款期限进行扣分吗?
如果可以扣分,是不是也一定要按"每减少10天扣一分",还是招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定为"每减少10天扣5分"?(因为数量大,招标方的资金很难周转,所以付款期对招标方的重要性不亚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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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6#
发表于 2008-11-20 00:16:5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规范只能让专家主观性的评分,这就体现了评委会的作用。但这种主观性的评分方法有些部委是不鼓励的。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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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1-24 14:22: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dzcdzc2008-11-20 00:16发表的: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规范只能让专家主观性的评分,这就体现了评委会的作用。但这种主观性的评分方法有些部委是不鼓励的。
总感觉专家的权利是不是大了一些,不过,就像在这个问题上,利用“专家评审”的灵活性,又可以达到某些自己想要的效果,哎,事情的利弊,还是在与人为的把握啊,只是不要做的太过分了,出来的混的,总归是要还地,呵呵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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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5 10:38:4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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