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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是否应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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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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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12 20:4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实践工作当中,由于竞争激烈,招标代理机构往往是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承揽业务,以双方协商价格确认后进行招标代理业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请投票,如有其它答案,请告知 
以下条文只为举例: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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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2 21:14: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出了很现实的问题。

据我所知,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是国家指导价。应该严格遵守的。

但是,客观上,市场激烈竞争下,招标公司常常很难按此执行……所以,招标投标协会最近才集中汇报了有关问题。

但是,出现偏离怎么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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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8-12-14 15:27:40 |只看该作者
1980号文中第九条 这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
四川省对这个规定做了一个强制规定,但是实际操作时却无法执行,而且对真正违规的合同也没有能力进行认定。


同时:我觉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中的“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一条特别容易引起疑问,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所以不知道四川省为什么这么规定。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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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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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20:26:4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这个行业存在明显的恶性竞争,尤其靠打价格战,这样下去恐怕市场要经历一次严厉的考验了,必然会淘汰相当一批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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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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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21:07:28 |只看该作者
严格控制数量,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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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8-12-17 08:22:30 |只看该作者
其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支眼才导致恶性循环。
我们看看我们周围,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各级相关招投标监管单位,都有直属或挂钩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是实际做法是怎样,各级政府难度不懂招标法,国家资质管理部门难度真的不知道有部分代理公司与政府机关有关系吗!
可是这个事情没人管阿,民不告官不究……
新手上路,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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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8-12-17 09:28: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划拉于2008-12-14 15:27发表的  :
1980号文中第九条 这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
四川省对这个规定做了一个强制规定,但是实际操作时却无法执行,而且对真正违规的合同也没有能力进行认定。


同时:我觉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中的“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一条特别容易引起疑问,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

其实,我个人认为这很正常。

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既然安排投标保证金,是为了考虑:

1、投标过程中,恶意扰乱投标秩序。别人的价格很高的情况,他最低,扰乱投标秩序,对其的一种惩罚。
2、修改,替代投标文件,本身以为着跟招标的要去不符,属于偏差,补充本身以为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修改了原来的投标文件。因此,必须扣除保证金,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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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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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23 21:47:03 |只看该作者
1.5、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随意性大

实际市场反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普遍较低。按照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收费可以在国家标准上下浮动20%,据建设部2007年调查统计显示,实收费用平均为国家收费标准的60%左右,甚至个别企业为承揽该项目中的其他项目管理业务,以“零收费”方式抢占招标代理市场。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重托,应遵循‘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而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除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费外,还出现了对投标人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其他收费,如投标报名费、资格预审费、招标文件购置费等其他收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加重了投标单位经济负担。个别招标代理的报酬不是由招标人支付,而转嫁向中标人收取或变相称代付形式;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资料费上做文章,一份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竟收数千元等等。这种不规范收费使投标人有苦难言,也增加了潜在投标人的负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正当措施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代理人承诺,先支付代理费,否则将不利于中标的条款就编入招标文件。从而达到排除潜在投标人的目的,直接影响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的实施。

以上是在社区内找到相关资料,如果是调查数据如文章介绍的那样,降低收费的那么多,偶也没有听说哪家由于降低收费收到行政处罚的


引文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有如下违规现象适合哪条法律制裁【转贴】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d=08%7C%BA%CF%C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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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24 14:29:03 |只看该作者
凡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都有个浮动范围,只能在此范围内定价,超过和低于此范围均是违规行为,属于受处罚行为,只是现实中没有人检举,主管部门也不知道,而且当事人也不会将这违反规定的内容写入合同,一般都是黑白合同,摆明一套,实际是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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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08-12-24 16:25:31 |只看该作者
就应该这样,作为服务行业不应该太热衷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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