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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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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2-4 15:3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开招投标开标时,供应商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1、开标时有三家,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一家或者两家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商务有重大偏离等原因废标,使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是否可继续评标?
2、开标时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招标公告在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布,是否可继续进行评标?(听有人说最新规定此种情况可以继续,但我没查到依据)
3、开标时只有两家或者一家供应商,可否立即向采购办申请转变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并继续进行?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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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4 16:42:19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规:
1废标
2 废标
3 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但需要重新按照新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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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板凳
发表于 2009-2-4 22:01:4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年前刚刚出现了这一场景,年后一切重新来过!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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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2-5 12:46:42 |只看该作者
实际操作中,碰到第一种情况,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应该可以继续评标吧
还有第三种,实际操作中,如投标供应商为2家,经采购办批准,可以不再另行公告而直接进行竞争性谈判吧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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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09:11:40 |只看该作者
1、3 为3楼正解,2为1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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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1:23:01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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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08:22:26 |只看该作者
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第二款第7条规定: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下同)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采购技术标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2)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有关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4)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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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8:56: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eagle于2009-02-09 11:23发表的  :
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区别的...

是的。
在这个板块,在不特殊表明的时候,默认是遵行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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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4-21 15:13:48 |只看该作者
同意bid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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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1:46:03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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