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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黑幕重重 企业领导揭秘招投标"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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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6:41: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高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表示,打击商业贿赂虽然取得了成效,但并没有根本遏制这种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毒瘤”,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近日,安徽省某企业一名中层领导占先生拨打本报电话,揭露当前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他说,两节前夕,正是大大小小公司“积累人际关系,积极公关的非常时期”,因为他自己涉足其中,“我真担心,哪天被我送了好处费的人出事,就会牵连到我。”忐忑不安的情绪时时笼罩着占先生,“我要揭露黑幕,至少自己的良心会得到些许安慰。”占先生说。

搞定用户方“屏蔽”对手

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负责人。他说,目前,很多公司都是通过招投标做业务,但招投标中内幕重重的靠关系、贿赂运作的业务,实在让他们不堪其累、心神憔悴。

占先生说,一般,如果想要中标,层层贿赂似乎是必经之路。单位直接负责招标、采购设备的人是他们第一个公关对象,吃饭、洗澡、唱歌、泡脚……他们会“投其所好”,目的是给对方留下印象。有的时候则直接进入主题:“我们会提出业务成功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费用(就是通常所说的回扣)。当方案通过这道关后,由对方直接跟领导汇报。往往在他汇报之前,我们已经做好了领导支持我们的工作。”

跟用户方充分“沟通”后,可以设置很多条件“屏蔽”其他竞争对手,如在采购条件中注明参加招标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必须达到三级资质;必须有生产厂家对产品的原厂授权……通过种种条件的限制,往往这种招标就成了业内几家符合条件的“巨头”的角逐。

还有种让用户方稳吃回扣的方法就是“高采低配”:比如,明明招标的是586型号的电脑,但最后供货的却是386的电脑,其中的价格差就形成了“回扣”。

占先生说,如果只是某一单位自行举行的招标,通过找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一切搞定后业务差不多就做成了。但有时这些项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这也是让他们最头疼的招标,因为这里面有时需要运作更多的关系。有时把关很严的政府采购中心就会让他们前面的努力“付诸东流”。

潜规则挑战“阳光采购”

用户方将采购方案报送采购中心后,采购中心将在网站上公布招标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前期没有跟用户方“联络”的公司来说又是业务的第一步。所以平时积累了深厚“人脉”的公司,很有可能在招标信息未发布之前获取招标信息。

采购中心和用户方可以通过控制招标的规则、招标的进程,将招标结果导向预期结果。比如,采购中心无视不允许指定品牌招标的规定,默许用户方进行指定的品牌招标。有时为了避开指定品牌的嫌疑他们在招标文件中加入“以上品牌配置仅为参考”,实际上“谁都知道不投他说明的品牌肯定是死”。

有时,为了规避指定品牌招标的嫌疑,用户方和采购中心会圈定另外几种品牌入围,但通过种种条件限制,圈内人一眼就能看出内定的品牌是哪家,招标结果也就在预料之中。

有时,如果和采购中心的关系很铁,他会主动帮我们运作项目。有些已经内定的项目,他会直言不讳地告诉你“这个标你不用来投了”。要想和采购中心有关招标负责人搞好关系,不仅在关键时刻“出手”,平时也要常“运作”,以期赢得他在关键时刻的关照。

占先生说:“这些情况只是我们遇到的个别现象,但这种现象大大加大了我们企业的成本,也导致了采购中心公信力的下降,希望有关部门能多到这些部门去做些警示教育,给我们这些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中英MBA在职研究生


“控价”给用户挤出贿赂

“投标中,我们还有个十拿九稳的中标方法:就是找几家公司”替“我们投标,也就是说,看似有三五家公司投不同的品牌来竞争这一项目,实际上其他的公司都是我们请来的。还有一种情况,当我们从采购中心获知有哪几家公司会投标后,立即上门说服这几家公司全部投我们公司的产品,这样无论是谁中标最终都会采用我们的产品。这都是内业惯用的伎俩。”

占先生回忆道:一次他们公司花5000元找了另外两家不做该业务的公司一起投标,让他们把价格投得“死高”,自己投的价格低,这样占先生的公司顺利中标了。

再说“控价”。由于大多厂家都实行项目备案制,分销商必须及时将项目信息告诉厂家以备案,这时候厂家就联合分销商一起控制授权和价格,明明90万元的产品大家的报价都超过110万元。不仅自己赚了,甚至可以给用户方更多的实惠。占先生说,通过控价,他们挤出了10万元的费用给用户方。

占先生坦言:“虽然我们知道无论是串标、围标都是不允许的,但为了确保生意成功和兑现承诺给各方的大额好处,公司不得不这样做。这样矛盾地活着真的很累……”2006年是我国全面整治商业贿赂第一年,最高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日前表示,打击商业贿赂虽然取得了成效,但并没有根本遏制这种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毒瘤”,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近日,安徽省某企业一名中层领导占先生拨打本报电话,揭露当前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他说,两节前夕,正是大大小小公司“积累人际关系,积极公关的非常时期”,因为他自己涉足其中,“我真担心,哪天被我送了好处费的人出事,就会牵连到我。”忐忑不安的情绪时时笼罩着占先生,“我要揭露黑幕,至少自己的良心会得到些许安慰。”占先生说。

搞定用户方“屏蔽”对手

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负责人。他说,目前,很多公司都是通过招投标做业务,但招投标中内幕重重的靠关系、贿赂运作的业务,实在让他们不堪其累、心神憔悴。

占先生说,一般,如果想要中标,层层贿赂似乎是必经之路。单位直接负责招标、采购设备的人是他们第一个公关对象,吃饭、洗澡、唱歌、泡脚……他们会“投其所好”,目的是给对方留下印象。有的时候则直接进入主题:“我们会提出业务成功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费用(就是通常所说的回扣)。当方案通过这道关后,由对方直接跟领导汇报。往往在他汇报之前,我们已经做好了领导支持我们的工作。”
跟用户方充分“沟通”后,可以设置很多条件“屏蔽”其他竞争对手,如在采购条件中注明参加招标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必须达到三级资质;必须有生产厂家对产品的原厂授权……通过种种条件的限制,往往这种招标就成了业内几家符合条件的“巨头”的角逐。

还有种让用户方稳吃回扣的方法就是“高采低配”:比如,明明招标的是586型号的电脑,但最后供货的却是386的电脑,其中的价格差就形成了“回扣”。

占先生说,如果只是某一单位自行举行的招标,通过找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一切搞定后业务差不多就做成了。但有时这些项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这也是让他们最头疼的招标,因为这里面有时需要运作更多的关系。有时把关很严的政府采购中心就会让他们前面的努力“付诸东流”。

潜规则挑战“阳光采购”

用户方将采购方案报送采购中心后,采购中心将在网站上公布招标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前期没有跟用户方“联络”的公司来说又是业务的第一步。所以平时积累了深厚“人脉”的公司,很有可能在招标信息未发布之前获取招标信息。

采购中心和用户方可以通过控制招标的规则、招标的进程,将招标结果导向预期结果。比如,采购中心无视不允许指定品牌招标的规定,默许用户方进行指定的品牌招标。有时为了避开指定品牌的嫌疑他们在招标文件中加入“以上品牌配置仅为参考”,实际上“谁都知道不投他说明的品牌肯定是死”。

有时,为了规避指定品牌招标的嫌疑,用户方和采购中心会圈定另外几种品牌入围,但通过种种条件限制,圈内人一眼就能看出内定的品牌是哪家,招标结果也就在预料之中。

有时,如果和采购中心的关系很铁,他会主动帮我们运作项目。有些已经内定的项目,他会直言不讳地告诉你“这个标你不用来投了”。要想和采购中心有关招标负责人搞好关系,不仅在关键时刻“出手”,平时也要常“运作”,以期赢得他在关键时刻的关照。

占先生说:“这些情况只是我们遇到的个别现象,但这种现象大大加大了我们企业的成本,也导致了采购中心公信力的下降,希望有关部门能多到这些部门去做些警示教育,给我们这些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控价”给用户挤出贿赂

“投标中,我们还有个十拿九稳的中标方法:就是找几家公司”替“我们投标,也就是说,看似有三五家公司投不同的品牌来竞争这一项目,实际上其他的公司都是我们请来的。还有一种情况,当我们从采购中心获知有哪几家公司会投标后,立即上门说服这几家公司全部投我们公司的产品,这样无论是谁中标最终都会采用我们的产品。这都是内业惯用的伎俩。”

占先生回忆道:一次他们公司花5000元找了另外两家不做该业务的公司一起投标,让他们把价格投得“死高”,自己投的价格低,这样占先生的公司顺利中标了。

再说“控价”。由于大多厂家都实行项目备案制,分销商必须及时将项目信息告诉厂家以备案,这时候厂家就联合分销商一起控制授权和价格,明明90万元的产品大家的报价都超过110万元。不仅自己赚了,甚至可以给用户方更多的实惠。占先生说,通过控价,他们挤出了10万元的费用给用户方。

占先生坦言:“虽然我们知道无论是串标、围标都是不允许的,但为了确保生意成功和兑现承诺给各方的大额好处,公司不得不这样做。这样矛盾地活着真的很累……”


编者  :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国际标业学院学生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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