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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是否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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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2:18: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那么,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是否可以竞争呢?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遇到了麻烦。
  
  代理机构自认操作合法
  
  据介绍,今年10月,受采购人的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医疗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判做无效投标。伴随A公司出局,此次招标也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不得不废标。
  
  宣布项目废标后,代理机构当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该项目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
  
  但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成交结果后,A公司却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代理机构却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不满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监管部门判决维持采购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改为其他采购方式。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转变采购方式的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所投产品虽为同一品牌,但所投产品的型号却不一样。因此,B、C两家公司应当作为两家供应商来计算,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判决维持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
  
  专家认为应该确保有效竞争
  
  也正是因为当地财政部门的判决,代理机构感觉很欣慰:“这家供应商就是因为自己被判决无效标,心理不平衡,故意找我们的茬。两个不同型号的东西怎么可能没有竞争性呢?”不过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认为,案例中,代理机构的做法的确没有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很难肯定B、C两家公司具有实质上的竞争性的。首先,不同型号的产品价格一般都会有差异,而采购人的需求在技术参数或是型号上来说,往往是明确的;其次,代理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勾结起来,高价卖出东西后,共享利润。
  
  因此,业界专家建议,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竞争,但如果招标中出现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剩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家供应商时,还是不宜申请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举行采购,除非市场上再没有更多的厂家生产同类产品。“政府采购不仅需要公平竞争,同时也需要有效竞争。”上海市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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