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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AP后需调整采购法 微软公关企业厂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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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6:0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成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最好的合作伙伴之后,微软还需要担心“采购办法”的限制和制约吗?从硬性条件来说,微软合格地完成了“采购办法”布置的一系列投资、赞助、捐赠等功课,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法规范围内的任何市场动作;即使受到了出于保护民族产业而对国外厂商采取的法律法规限制,微软也可以以投资及合作企业的名义和渠道入主受限项目。
对于GPA,国内还有这样一种共识:加入GPA意味着中国政府向外商开放所有政府采购市场,相当于加入第2个WTO。这就意味着,在与GPA缔约国进行讨论还价的过程中,事关中国民族软件产业命运的“采购办法”成了交易的筹码。因此,成为GPA成员国的事实,将对国内通用软件商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然而,让软件产业界想不通的是,仅仅为了打入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就以牺牲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产业为代价,是不是因小失大。为此,以金山公司为代表的国内通用软件供应商向《IT时代周刊》指出,“采购办法”是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二稿,集中了业界的期待,如果在加入GPA问题上放弃初衷,是典型的“开倒车”行为,肯定会凉了中国软件企业的心。


  “我们希望公开公平地执行《政府采购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国产软件企业。”金山希望进一步明确“优先采购本国软件”的条款,同时希望规定具体化,以避免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在谈判中如何规定采购程序和方式、处理争议的方式、对合同的估价、原产地界定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等,是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重要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就是谈判开始和市场开放的必要条件。”于安说。


  不过,于安教授认为中国软件厂商因为急躁而曲解了加入GPA的本意,他说:“加入GPA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也不一定会消除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


  于安教授话虽如此,但能否算是给国内软件厂商的一颗定心丸呢?这有待后续事实证明。



  于是,微软一面投中国市场所好,大把向中国的企业级软件提供商撒金,一面挖空心思选择能帮助自己入主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进行合作和投资(其选择的投资企业恰恰就是能为其在企业应用软件市场开辟道路的行家里手)。这样看来,拉拢企业级软件供应商成了微软行之有效的方法。


  抢攻政府采购


  在微软展开新一轮排兵布阵的同时,美国商务部也开始炮轰中国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等4部委联合出台的“采购办法”。巧合的是,6月底鲍尔默刚走,7月初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就来了。


  有意思的是,鲍尔默还在竭尽全力扮演“亲善大使”的角色,而以严肃、铁腕著称的古铁雷斯则直切主题,单方面声称,中方已承诺会修改政府机关只可以购买中国软件的条例,容许美国及其他外国的软件进入这个市场。业界就此认为,鲍尔默和古铁雷斯合演的“红脸”、“白脸”真是天衣无缝。


  虽然信息产业部官员宣称中方没有改变对待国产软件的优先政策,但从另一方面却让业界明显感受到,美国政府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迫切目光同样难挡。


  不过,坊间也有观点认为中国不必害怕古铁雷斯。他们的理由是,中国的《政府采购法》早已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任何的讨论、反对和主张在法律层面上都没有意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于安教授就持有这种观点。于安目前正受中国商务部的委托深入进行GPA签署方承诺情况的研究,他告诉《IT时代周刊》:“对‘采购办法’的很多争论其实都没必要,因为它本身在法律上没有太大问题。美国商务部长出于政治要求,提出中国开放政府软件采购市场的要求也属合理,但它左右不了‘采购办法’的实施。”


  任永杰对政府采购国产软件就颇具信心,在他看来,政府采购项目在保证遵守“采购办法”和推进电子政务正版化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整个国家信息化的成本。“同是一套正版软件,国产WPS和微软Windows2000的售价相差悬殊。既然国产WPS能用,为什么还要花高价去买国外软件呢?”任永杰说。


  GPA谈判进程启动


  加入GPA并不是WTO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中国为何还要进行这样的谈判?于安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出于全球经济利益的原因”。


  据本刊记者了解,中国能否获得GPA成员国资格,关乎诸多出口企业的命运。美国有法律明确规定,国内企业介入政府采购,在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之后,向该美国企业提供出口配件的国家必须是GPA成员国。鉴于美国很多企业的产品配件有相当比例来自中国,如果中国长期徘徊在GPA之外,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在公关美国政府采购项目时将障碍重重,这反过来会制约中国企业的出口。因此,惟有签署GPA公约才是解决之道。“为了出口贸易的大局着想,‘采购办法’有可能成为牺牲品。”前述商务部人士说,“如果因为软件产业而影响其他行业的大宗出口,这就划不来了。”


  “现在已经不讨论是否加入GPA了,大家关心的是中国以什么条件加入。”同时身兼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的于安教授说,“这是我们当初加入WTO遗留下来的‘尾巴’。”


  而要成为GPA会员国,中国必须修改相应的政府采购协定。任永杰告诉本刊记者,GPA的主要作用就是要降低政府管制的力度,促进市场的自由贸易,因而我国必须调整已经获颁并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从《政府采购法》中衍生出来的‘采购办法’出不出台就显得无所谓了。”任永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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