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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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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08:29: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bzffz.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09年4月15日~5月5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

邮    编:430071

电子信箱:HBFZ2@126.com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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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含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下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核准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不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

(六)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中有虚假、欺诈内容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八)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九)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招标代理资质或者超出代理范围代理招标业务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以承诺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招投标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为规避招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的;

(三)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或者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三)违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核准、备案等事项,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核准、备案事项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N>

(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作为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责任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  月  日起施行。本省以前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政处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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