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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书的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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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1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是如何执行的呢?

若在投标截止期前3天发布补遗书,再把递交截止时间延长12天,这样做算是违背此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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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09:37:44 |只看该作者
这样是可以的。为给投标人留出修改标书的时间,够15天即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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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2:31: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全体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均认为没有必要延长且书面认可,这种做法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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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2:40:19 |只看该作者
如果补遗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就应该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补遗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15天的规定.如果全体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均认为没有必要延长且书面认可,对于必须招标项目不行;对于不是必须招标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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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10: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冬天于2009-05-18 16:18发表的 补遗书的发布时间 :
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是如何执行的呢?

.......

很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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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5:03:00 |只看该作者
假如原先定于5月15号开标,结果在5月2号发了一个澄清,那这样的话,开标的时间就相应的至少延长到5月17号,那将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开标时间相应延长到5月17日,告知开标时间延长是属于什么?是澄清还是通知?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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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53: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一根烟的命于2009-06-08 15:03发表的  :
假如原先定于5月15号开标,结果在5月2号发了一个澄清,那这样的话,开标的时间就相应的至少延长到5月17号,那将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开标时间相应延长到5月17日,告知开标时间延长是属于什么?是澄清还是通知?我说的对吗?


开标时间的延长也应该属于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肯定是补遗书了。


我觉得招投标法的所规定的几个时间应该改了或者不写入大法内,由各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一个时间就是这个15天前修改招标文件,如果对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影响不大的话还要这么长时间吗?现在交通也这么发达,到任何一个城市一天时间都可以到达。
一个时间就是20天开标,现在好多项目都进行资格预审,资审过了有些地方都是采用的报价100分的招标办法,对于一些简单的工程招标,可能价格1天就做出来了,而且标书页都是电脑制作,20天真的有点熬人。
而且这两个时间都按照极限值来做,即出售招标文件5天、20天就要开标,15天前要补遗,那么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能直接就把补遗书领走了,后两天来的投标人都没有提问题的时间。

有点不合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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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09-8-10 17:30:05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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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9-8-13 10:08:53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上的意见,也觉得规定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按招标法来做,如在补遗这个问题上,时间规定15天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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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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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9:19:41 |只看该作者
其实《招标投标法》的这条文,制订得太机械。

如果我在截止投标时间前五天,决定推迟一下截止投标时间:推迟一天。

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修改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理论上我必须比原开标时间推迟10天才合法。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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