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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法律为何对采购人即招标人约束如此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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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事业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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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21: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中,常常遇到由于甲方即招标人开标评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没几天又重新开标的情况,举个例子,招标人有倾向性某一家A,恰巧A的资质或初步评审中缺少文件被废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可以用各种理由不采纳评审意见直接取消本次招标项目,然后再次重新开标,最终让A中标。这种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随意性很大,只要不中意即可取消项目重新招标,置投标人的损失不顾。法律对投标人的约束比较清楚和明细,而对招标人的约束太少,如果这样的话,无论招标人需不需要招标,都采用招标的形式,最终又取消,既让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又使供应商蒙受了一定的损失。据我所知,由于招标人取消招标使投标人损失而赔偿的还没有。所以希望出台有效的法律条文进一步约束招标人权利,招投标法律性的活动,有其严肃性,如何捍卫法律尊严是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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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47:5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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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09:52:5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照招法给予其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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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4:45: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boa_sea于2009-08-18 09:52发表的  :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照招法给予其一定的处罚

招标法形同虚设,谁执行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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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0:48:46 |只看该作者
中央再出重拳:集中治理招标投标行业的突出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出台政策,细化招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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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3:22:17 |只看该作者
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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