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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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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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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8 09:4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低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向各位请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是什么作用?对这30天应该怎么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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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9-9-8 10:06:3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的作用有两个:
1、定标:需要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如投标有效期不够还应延长,另一话题,不在此赘述),并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收取履约担保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还有效,保证顺利签订合同。
2、退回:招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需要时间,尤其是银行开具保函的形式。保证在退回时,中标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投标保证金还在有效期内。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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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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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0:11:13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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