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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议 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转贴+希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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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0:06: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热议 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转贴 ;希望大家讨论】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BBS



    作者:guest

    题目: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我市所有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都由交易中心帮招标人做统一的代收代退工作。有一投标企业于开标前3天用转帐支票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是在开标时保证金还没到交易中心的指定帐户(星期一下午开标,前二天是休息日)。按相关规定该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作了废标处理,但投标企业认为他已在3天前就将保证金交入了交易中心的指定帐户,保证金不到帐不是他的责任,应该由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中心认为应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他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帐支票要通过银行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请教专家,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谢谢!



  2009-09-08 10:11:20 



    【注意:下面是网友回复的原文;时间顺序有别之。】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问题



    看了问题的条目之后,有感!参加讨论和交流。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招标人担心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不缴纳履约担保或 签订合同等,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用投标保证金予以补偿。

  

    基于上述目的,投标人已经证明向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交给了招标人,也就是说虽然还未到指定帐户,只是时间的问题。招标人也可负责任的打个电话问一问和落实一下,只要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到了指定帐户,就能达到保证的作用,否则按废标处理。作为明智招标人多一个选择对象,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所以为何对这样的投标要当作废标处理呢!难道这是明智招标人的做法吗?再说投标人是多么不易呀!错位的想想。投标人要做市场调查、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实施规划)和投标报价等等,就因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些不足,就全功尽弃,这有多么的不公平呀!

  

     顺便再说一点,交易中心不应把属于招标人接收的投标保证金,做统一的代收代退工作。我国招标主体是谁!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办公室?我认为都不是,是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是保护招标人权益的。

  

    说的不对!请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10.





  2009-09-10 22:33:17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1



我觉得这个责任应该投标人负担。银行转账时需要时间的,尤其是不同银行之间的转账。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这个时间差。



    建议在做招标文件时,注明:投标保证金应以到账为准。



    一家之言,请专家指正。



    阳台



    另:河南很多地方的交易中心也都开始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了,如漯河、驻马店等市。做为招标代理,说不出这样是好是坏。立场不同,结论也不同啊。



  2009-09-09 16:54:04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回复

  

    你提到的交易中心估计是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吧,此交易中心的做法估计是全中国的第一份。



  2009-09-08 20:12:02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回复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交给招标人的,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就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投标人已经在开标截止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且也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那到不到帐是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事情,没有投标人的事情,所以应该确认该投标人已经提交。

  2009-09-08 20:10:53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银行或投标人



    如果银行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敬爱那个保证金转账到户,那就是银行的责任,投标人可向银行要求赔偿。



    如果银行已告知或规定上述时间就到不了的,那责任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个人看法,毛毛虫。



  2009-09-08 13:56:09 



    保存时间:2009/9/12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bbs/seeRetopic.jsp?topicid=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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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9-15 10:06:57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发表跟帖,如下:

本人:



上述帖子,引起大家关注。其内容涉及不少问题;有深入研究讨论的必要。



本人的浅见是:



首先,关于保证金“制度”,应该更加合理、明确。



本人以为,早期的机电设备招标,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的文件执行的。那时,不仅有投标保证金,2%,还设立有招标保证金,也是2%。任何一方违反招标投标基本规则(撤销投标;接中标通知不签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撤销招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签合同等等),都可以不退换这个保证金。其中的1%赔偿给招标公司,另外的1%赔偿给对方的招标人(或投标人)。



其次,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投标保证金做法,是与银行的业务和信誉为背景的。更明确的说,是一“保函”形式为主的,主要是靠银行的信誉为担保,发生违规违约的事情,银行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条件的兑现和支付。



那样的做法,既实现了担保,又避免现金或者资金无谓的大量流动。



这种深入性的问题,有待研究探讨,有关部门在作出详细规定。



具体说来



第一,“交易中心”的做法,出发点可能是规范和帮助招标人,但是,毕竟与有关法规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实际上是干涉了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夺权”:



(1)本来为了保护招标人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有多种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帐、邮局汇款、银行保函等等。看来,交易中心一般下,只接受“银行转帐”这一种方式,而且,以款项实际到账为依据。这样,就容易排除其他的保证金形式。



2)本来,审核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招标人的一种权利,也是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标大会上,一般宣布“递交”,“有”;而深入检查核对,可能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于“保函”。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可能还需要核查内容条文是否有与我国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



在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有递交现金是可以做到招标人当场收到的。从另一个方面讲,现金担保的做法,是招标人现场收到大量的现金,比如一个投标人一万,20家投标,就是20万。在短短的时间内“点钞”收取,很难免不出问题。一般是不宜推荐和采取的。



其他方式,包括银行转帐和邮局汇款,都是要“到帐”的。除非特殊情况,一般的投标人不会在此作假。但是问题也明显,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办法,招标人可能大量占用投标人的资金。



本人赞同唐广庆老师的观点:投标人出具有关证据表明已经办理汇款,那么即表明“资金”已交给银行,到帐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应该在追讲究投标人的什么责任。那是和投标文件委托邮局快递不同的。投标人选择邮递,则必须考虑其有迟交的风险。



在评标的时候,即使评委看到有关单据,也不能判断是否已经到帐。简单的事情,不应该考虑得过于复杂。



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可能枝节问题,需要人们妥善对待处理:



在前几年,我尚未退休的时候的事情。



过去,我们做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比较正规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提供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转担保的“银行保函”,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商务部(前身是外经贸部)的标准文本。十几年做过来,没有发生问题。



但是,几经人员变化,后来的天津分行经办人员要求,在电话通知取国外保函的时候,应该缴纳200元的手续费。这个要求在我们的同事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处理意见。一些同事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涉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负责;所以,我们不能支付这笔费用。



另一些人认为,不就是200元吗?我们可以先付,回头再找投标人。总之,不能因此导致投标人是否提供保函产生争议,更不能因此给人家“废标”……



事情就这么明显;投标人提供了保函,做了有关事宜和手续;但是,在招标代理或者评委会,不一定及时看到这个手续……



你说,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看待呢?



为了引起更多的网友关注和发表高见,我打算将本贴转发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招标投标板块。希望关注!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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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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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23:13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是另一种“剥夺”招标人自主权的表现。

危害极大。

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以借“退投标保证金”之便,行“收交易费”之实,怕到时中标人中了标不付交易费了。

这种制度的设计,就是以小人之心出发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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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地板
发表于 2009-9-15 15:27: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汉瓦于2009-09-15 11:23发表的  :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是另一种“剥夺”招标人自主权的表现。

危害极大。

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以借“退投标保证金”之便,行“收交易费”之实,怕到时中标人中了标不付交易费了。
.......


强烈反对汉瓦先生这种基于猜测的说法。

首先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确实与招投标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地方。
其次各地出台类似的做法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由招标人或代理收取投标保证金,许多时候都是不能按时退还或移作他用。
第三,向中标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浙江省就有物价部门的规定,交易中心根本不需要借此来制约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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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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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9-16 12:26:37 |只看该作者
还得看招标文件对此如何规定,这里有一个不同之处是交到交易中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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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9-17 11:10:51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给业主和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的职责只是提供平台,而有些地方的交易中心将自身的职责扩大化,也就形成了一定的反面因素。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保证金到账时间,只是说明什么时候办理。而在废标条款中也没有明确,那么这个废标有些牵强。有关的法律和文章可以到www.dyzxgs.com查询获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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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9-18 11:26:04 |只看该作者
本人赞同唐广庆老师的观点:投标人出具有关证据表明已经办理汇款,那么即表明“资金”已交给银行,到帐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应该在追讲究投标人的什么责任。——对以上观点本人有些不同看法,因为在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电汇或网上汇款吃银行回票的问题。
比较妥善合适的办法就是如上面一位网友所说:在做招标文件时,注明:投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并明确应以银行到账为准。

至于汉瓦先生所说“借“退投标保证金”之便,行“收交易费”之实,怕到时中标人中了标不付交易费了。”本人也对这种猜测不敢苟同,中标后的备案管理事宜还多的是,作为管理机构根本无须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管理交易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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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4 14:07:14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是另一种“剥夺”招标人自主权的表现。
他们真正的目的是,实行“闭合管理”,以借“退投标保证金”之便,行“收交易费”之实。有的省规定对交易费实行“协商收取”,进入交易中心是非自愿(强制)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建设部门的事业单位有协商的公平基础吗?中了标之后交易中心与招标人中标人在协商交易费数额时心里就有底了。
其实,交易费就是招投标管理费的一个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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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0-5-20 12:01:24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给业主和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的职责只是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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