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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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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7:0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点评
施行日期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者发布相隔3年,说明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十分紧迫。
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二者对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不同。
资金来源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强调“财政资金”,采购人的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财政资金都要执行本法。    资金来源是界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标准之一。
规范主体    任何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前者调整招标采购;后者规范政府采购。
立法宗旨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前者注重经济效益,强调项目质量,后者注重使用效益,强调廉政建设。
采购方式    工程项目无法组织集中采购,只能采用分散招标采购;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前者招标方式只有二种,后者采购方式多样,过程简单。
承担责任    强调民事责任    强调行政责任    企业采购主体不必承担政府职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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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30 12:28: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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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1:0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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