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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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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16:27: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看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的内容,我对联合体的理解是越来越不明白,关键问题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有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那问题就出来了,打个比方一个项目招标时需水利总承包二级和市政二级同时具备,也接受联体参加。企业A只有水利资质二级、企业B市政一级、企业C市政资质和水利资质都为二级。
那问题是:A和B能组成联合体吗?假如可以,那对“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怎么样理解?望各位发表自己的看法,问题捆饶我很长时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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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提出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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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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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07:27:22 |只看该作者
优势互补,只要看约定的专业部分工程其可以做就可以了,其他的可以当他没有过高资质,因为没有约定他来完成,与他无关。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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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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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9 20:39: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0-20 19:19 编辑

相应是指各个专业资质分开,不是所有资质要求的相应。这样就解释的通,只是条款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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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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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6:26:41 |只看该作者
我总觉得联合体是一种互补行为,因为有些项目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会把事情做得更好,如果完全按文件中理解同时具备才能组成那我又为什么要组成联合体呢,我自己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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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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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6:34:44 |只看该作者
再补充:我是指:该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中的高资质成员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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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6:29:42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一切取决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联合体协议书当中其承担的工作资质。相同工作的,即相同专业的两个不同级别的资质,所从事的是该相同的专业工作,其联合体的资质应当认定为其中成员较低的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只有这样,联合体中标后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才会有履约保障。也就是说 .. (2014-12-10 16:21) 
稍作补充:即:如果作相同专业工作的以联合体中资质低为联合体的资质而中标施工,这时资质低的联合体成员进行的工作在资质要求方面将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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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2-10 16:21:03 |只看该作者
一切取决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联合体协议书当中其承担的工作资质。相同工作的,即相同专业的两个不同级别的资质,所从事的是该相同的专业工作,其联合体的资质应当认定为其中成员较低的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只有这样,联合体中标后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才会有履约保障。也就是说,干同一个专业的工作的联合体如果认定其高资质的为联合体整体资质,则联合体成员低的在从事这个专业时将没有在资质上的履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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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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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0:50:32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体的本意是互补。是这个“均”字搞糊涂了大家,其实还是指的各自“都”要有相应能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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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4:23:22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3楼的意见。我觉得这里面有导向性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更鼓励每企业专业化,不鼓励每个企业都申请很多资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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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3:45: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nickeyniu于2010-05-19 23:58发表的 :
现实惯例中按双方协议来分工,这个好。[s:125]  

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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