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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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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18 09:56: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单位组织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其中有一项"S-VIDEO端口"的要求,投标人投标并经评委评定中标,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前,发现中标的电脑不具有"S-VIDEO端口",因此未签合同,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请LAOCHAN和菜鸟招招招 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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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0:39:22 |只看该作者

我的建议

一、与中标人商讨:是否可以增加该接口(可以增加费用)?
二、如果与中标人谈不妥,且已发了《中标通知书》,比较难办。可以给该中标人一些投标费用的补偿,并获得该中标人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如果与中标人谈不妥,但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可以组织重新评标,另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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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0:46:20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

一、业主、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中标单位,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开个会。让中标单位从新作出承诺,不变价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更改配置。(质问中标单位为什么不在投标文件中设备偏差表中作出明确的说明,误导专家评审<把责任推给中标单位>)
个人意见:像笔记本电脑不像别的设备,如果变更配置增加 S-VIDEO端口 肯定得要换型号,换型号的话价格肯定要变,除非中标单位确实想中这个标。
二、如果中标单位重新作出业主满意的承诺同时价格保持不变(承诺函得要中标单位盖公章),招标机构出具此次事件的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那么这件事就结束了,剩下的按程序进行。
三、如果中标单位从新作出的承诺价格要变动(不论有小的价格变更),就把中标候选单位第二名叫来,(此单位的配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接受第二名的投标报价(不是让他从新报价,是按当时开标会时他的报价),招标机构出具此次事件的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中标通知书从新发给第二名的单位,收回第一名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把此事件的说明(不是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说明,是招标机构出具的总结性的说明,盖招标机构的公章)发给原来的中标单位。
四、如果是政府采购的话,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得全程监督,或者由业主、招标机构上级全程监督。在总结性说明盖章(谁监督谁盖章)。
个人意见:牵扯进来的人越多越好,风险不是全部让招标机构来承担。
最后把总结性说明,上报招标机构上级或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及业主。
王安石\"人言不足恤,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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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2:02:35 |只看该作者

应该废标

投标商的投标不符合招标要求,却被评上了。违反了有关条文:18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
应该发现这个问题,然后可以问一下用户,是否能容忍这个缺陷,如果不能,就废标。
现在已经这样了,重新招标是有依据的。还要怪罪评委审查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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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4:38:25 |只看该作者

补充说明

一、上贴《我的建议》是建立在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经说明无该接口。
二、如果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可以收回《中标通知书》。收回《中标通知书》后可以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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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56:08 |只看该作者
从合同角度看,中标通知书已经发了,说明招标人已经做在出了承诺。这个问题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我认为从两个方面可以考虑。
首先应该看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果该条款为重要条款必须满足不能偏离,那应就是评标的错误。应该废标。如果不是,那就是可以偏离,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评标没有错误。
其次看看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说明有这项偏离,那么可以在签定合同中明确要求有这项。如果有说明这项偏离,那就不能要求了,只能说招标人接受了这个偏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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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03:58 |只看该作者

中标方不同意废标

现在的问题是:有另外的供应商将这一问题投诉至市长热线,市长热线转交到招投标办,要求办理,招投标办已召集评委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一致认为,中标人的中标电脑型号不符合要求,准备废标,经过与中标人协商,中标人不同意废标,且准备以此起诉采购人与招投标办.
       中标人认为我们(采购人)没有与其签定合同,经过研读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18号令等法律文件发现,采购人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要在一个月内签定合同,现在已是最后一天,我们在之前已将中标人中标产口不合要求的情况呈报给政府采购办政府招投标办,要求给予处理,
        我们作为采购人,无端作为被告,实在委屈,请问我们的所做是否违法,如果被诉,有无胜算的理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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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09:15:35 |只看该作者

如果.............

如果:
一、中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招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中标人未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招标人可以认为,中标人在“弄虚作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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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15:18:38 |只看该作者
中标人没有填写什么<技术偏离表>,也没有说明技术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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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20:03:43 |只看该作者
从所介绍的情况看,这次是评委的错误,招标机构不应对评委的错误负责。不过我们在习惯中只关注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现在看来公示也应该是对用户的,在公示期间用户应该可以提出反对意见,使得中标通知书不至于草率发出。对我们也是启发。我们还出过更离奇的事,评委中有用户单位代表,也没看出来中标的投标书的问题,结果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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