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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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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06:02: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
  

  

试题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图片)  




  

一、解读              

1.
解答本试题的依据

本试题似乎旨在测试参考人员对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外的四种采购方式的了解。其答题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

让我们首先看看《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评论

1.
案例试题是在现实素材的基础上加以综合、提炼、再创作的。虽然案例试题大都是虚构的,但必须合情合理。

本试题一开始介绍的背景是:

(1)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本地也有一家);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3)招标公告及采购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该仪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
”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

(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

(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

(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

(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

(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

(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

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
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

(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

(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

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

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

  

3.本试题最滑稽的是,采购人向某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4条建议”。这“4条建议“即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除公开招标以外的4种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在“采购人对采用什么采购方式拿不定注意”时,得到某政府采购中心如此这般的“4条建议”,实在让人啼笑皆非!采购人就此能拿定注意了吗?世界上哪有这样提建议的呢(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某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水平也实在让人不敢恭维!
  
4. 老朽丝毫不怀疑出题者的业务水平!
老朽只是仿佛感到,好像在题外另有些含义。因为老朽联想到了两《法》之战、两个《实施条例》和部委割据的招投标管理,还有那个传说中的政府采购师。
  
5. 老朽给本试题评分:59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钱忠宝(社区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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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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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13 08:17:20 |只看该作者
感谢前辈对试题的解读与评论。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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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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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09:40:22 |只看该作者
建议钱老把2009年的真题全部解读一编,由招标网出版,肯定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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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35:53 |只看该作者
终于等到答案啦,好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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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0-3-13 12:27:20 |只看该作者
真是高人 深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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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3-13 13:48: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解答,貌似没写出正确答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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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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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3-13 14:02:54 |只看该作者
我想,总版主犀利地点出了弦外之音!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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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0-3-13 18:18:44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太精彩了!真正体会到什么才是真正的专家了。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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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0-3-14 08:20:34 |只看该作者
看过楼主在社区“招标师”栏目上发此贴后有感而发之几点看法:
    一、对比楼主发贴主题词“试题解读与评论”与贴中篇幅内容来看,楼主对试题文字引发出考试知识之外的招标行业现存个别社会负面现象的抨击远超过了对本试题答题知识、方法的解说。
    我猜想楼主可能正像贴中所述“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的那样蔑视这道试题,表示出这道试题简单得小菜一碟,无需详细解答。
    其实恰恰相反,在“招标师”这个学习园地中,有多少正在复习准备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渴望并期待着能够看到楼主详细讲解如何分析题干、如何判断试题实质题义和解题思路以及给出试题的具体答案。因为,从目前考试情况看,许多准备参考的考生并不是“久经杀场”的招标从业人员,他们当中更多的是求知欲很强的有志青年,他们看好招标这个朝阳产业并盼望通过复习考试掌握更多的招标采购知识,为今后投身招标事业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况且招标采购理论体系刚刚形成,有些考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单一类别采购招标,而招标师考试涉及多个不同类别采购招标领域的知识,因此可以说,就是这样一道对于某些人来讲相当简单的试题可能对许多不熟悉政府采购项目的考生也是一道难题。也就是说,更多慕名而来“招标师”栏目求学的网友更需要看到具体解题的方法,更希望得到有热心帮助考生复习的高人指点考试迷经。
    二、楼主在评论中陈述“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楼主过多地强调了目前招标行业政府采购存在的阴暗面和个别的负面问题,在这里我猜想楼主似乎是表示本试题的背景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判定是不合格的试题(依据楼主评分)。对此我不这么认为。
    依我的判断,这道试题很可能是从实际案例中提练编写的,因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本试题所述情况,比如:由于所采购的科研仪器因技术性能特殊有些具体规格和服务不确定,或采购项目批准预算较低,潜在的投标人看过招标文件后认为投标没把握而最终放弃投标,遇到这种情况,有特殊时间限制的采购项目再采取招标方式往往不现实。因此,我认为本试题正是针对上述类似实际情况来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知识的理解和实务能力的掌握程度。
    三、关于楼主在评论中“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的质疑。
    看过上段文字,我仍然猜想楼主似乎要表达本试题有失存在价值的意思。
    但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从事过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的并且熟悉政府采购程序的人员会很清楚地知道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哪种采购方式花费时间长哪种方式花费时间短。因此我认为本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它的实质内涵和考查考生目的与楼主的质疑没有多大关系。
    以上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在此也表示感谢楼主热心发贴,同时也欣赏楼主勇于挑战招标业内不良风气的斗志,当然更希望招标业内前辈更多地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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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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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09:45:50 |只看该作者
其实接触越多,有的问题越不易答。因为问题碰到的多了,容易想的多。就纠结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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